因疫情停業、遠距辦公薪水怎麼算? 勞動部出面說清楚

因應本土疫情升溫,不少企業居家辦公模式防疫。(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因應近日國內疫情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爲防範社區傳播擴大,宣佈特定場所關閉,且不少企業採居家辦公模式,勞動部今(15)日指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佈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僱雙方協商約定。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果是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僱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僱雙方協商約定。但僱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此外,該期間如遇原約定的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僱主照給。至於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但僱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僱雙方受疫情影響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但是僱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勞動部呼籲,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勞僱雙方均應共同遵循指揮中心發佈指引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執行防疫措施。僱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的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宜與勞方妥爲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