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1】經濟間諜無法可管!林志潔:國安五法無法人刑責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經濟間諜盜取我國科技大廠營業秘密,侵害國家安全!昨(10)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志潔教授指出,若重要的高科技國防營業秘密或關鍵基礎設施機密被竊取,「經濟間諜所犯的罪,比一般竊取營業秘密罪重非常多,基本上是國安法益違反,」但《國安五法》卻沒有法人的刑事責任,且臺灣的《營業秘密法》不像美國有經濟間諜的概念,「這個漏洞很明顯!」林志潔呼籲政府未來要投入更多防治成本

申請專利製程曝光 製造業較適合用「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在臺灣社會長久以來是相對被忽視的智慧財產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王偉霖指出,一般臺灣企業比較重視專利的申請,然而對臺灣企業而言,「營業秘密其實很重要!」

王偉霖解釋,臺灣是製造業國家,多數發明不在產品本身,而在於研發有效快速的製程。因此若將製程拿去申請專利,會使製程被公開讓競爭對手知道,而要讓證明對手用相同製程製造東西「非常困難」。此外,專利申請會對企業帶來昂貴成本,若在每個國家都提出專利,可能一件專利就高達百萬臺幣,而且每年還必須繳交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有效性,成本相當昂貴。

因此王偉霖建議,對臺灣中小企業而言,與其用專利,倒不如用營業秘密保障核心技術,會比較合適。

「失敗的數據」也是營業秘密

曾偵辦臺積電、聯發科營業秘密案件劉怡君檢察官,觀察道近幾年臺灣營業秘密案件增多,主因爲臺灣的半導體業,在國際上已成爲非常重要的產業。而其他東亞和東南亞國家相關產業,會想從臺灣挖角高科技人才,而臺灣員工爲了證明自己值得被挖,「就帶一些禮物給人家。」

除了企業核心技術外,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也提醒,研發過程中「失敗的數據」也可能是最重要的營業秘密。

林志潔說明,臺灣有高科技業者高階主管被挖角到韓國,雖然那位主管沒有待在研發的核心單位,然而「他只要告訴對方哪些事情不用做,對方跟我國產業的距離,可能就會從六年縮短到兩年。」這對我國政府和高科技產業而言,是巨大的損失!就像是在醫藥產業,我國投入巨資研發後,卻在最後一哩路,被別人拿走最核心的、失敗的數據。

「經濟間諜」觸犯國安法益 臺灣無法可管

《行動法庭》主持人、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指出,近幾年中美貿易戰打得如火如荼,美國爲了維護國家產業發展,以司法手段防治經濟間諜。美國在1996年制定《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EEA),從聯邦層級保障營業秘密,這部法律對臺灣有什麼啓示?

林志潔以美光聯電案爲例,很多人訝異爲何該案發生地是在臺中,不是在美國境內,卻能用經濟間諜法管轄。這是因爲美國很多聯邦刑法能適用於「域外」,在學界稱之爲「長臂管轄」(Long-armed Juristiction)。目前只有《香港國安法》的管轄範圍,比美國的《經濟間諜法》還要大,但《經濟間諜法》的長臂管轄,對維護美國的經濟利益和國家安全是有幫助的。

林志潔解釋,聯邦《經濟間諜法》在1996年制定時,背景是美國要防止蘇聯和東歐國家,藉由技術合作或投資,竊取美國國際競爭力。而聯邦《經濟間諜法》的重心是,「不管你偷的東西是高科技、低科技、餐飲業、各樣資訊,只要行爲人背後有外國政府勢力介入,它就認爲這是間諜行爲!」

林志潔指出,臺灣並沒有如美國《經濟間諜法》的概念,雖然臺灣的《營業秘密法》有刑罰化,但在屬性上不是經濟間諜法。「這個漏洞很明顯,其實是需要補上的!」

林志潔呼籲政府未來要投入更多防治成本,「這樣重大的事項,我覺得再多的關注也不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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