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誤列股利收入 踩到國稅局地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因爲有股利收入,於年度調整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認股利收入屬於長期投資,並無直接進項成本,而將全部進項稅額分攤至專供應稅營業用,已經遭到國稅局更正稅單

日前A公司出售冷氣之收入及股利收入,於年底調整時應將購入冷氣之進項費用分攤爲專供應稅營業用,因買賣股票取得之顧問費等應分攤爲專供免稅營業用,另有關辦公室租金水電費管理費等應合理分攤爲供應稅或免稅(共同使用)營業用。

官員呼籲,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計算進項稅額分攤,若未依實際用途合理分攤進項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依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金額」。

另外,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也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爲專供應稅、或專供免稅、或專供共同使用,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