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車輛牌照稅10月開徵 延期至11月1日

(使用牌照稅開徵記者會。圖/林昱均)

財政部賦稅署23日表示,110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因10月31日適逢假日,繳納期限依規定順延至11月1日,營業人需在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指出,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牌照稅則分成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

今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在近日郵寄給營業人,財政部表示,若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爲利稅款繳納,財政部也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利用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也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者,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11月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如果營業人未在今年12月31日前繳清今年使用牌照稅者,若車輛於明年1月1日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損及權益。

賦稅署也表示,如果營業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