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球員拍不雅影片及恐嚇 刑事局將2嫌移送桃檢偵辦

余姓男子涉嫌架設色情網站,將被害人的不雅影片放在網站上收費牟利。(林鬱平攝)

警方將涉嫌恐嚇球員的劉姓男子逮捕,訊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林鬱平攝)

警方查獲嫌犯收藏被害人的束褲球衣作案用的電腦信用卡贓證物。(林鬱平攝)

P+聯盟球員譚傑龍遭人散佈不雅影片及遭受恐嚇案,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經報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林鬱芬指揮偵辦,19日逮捕涉嫌架設色情網站的32歲余姓男子,及趁機恐嚇球員的39歲劉姓男子,晚間已將兩嫌移送桃園地檢署。

警方調查,餘嫌以釣漁方式利用LINE、SKYPE等通訊軟體,假扮女生與被害人聊天進而相約視訊,在未經被害人許可下側錄影片,除恐嚇被害人外,更上傳至色情網站牟利。警方晚間訊後,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恐嚇取財等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發現,還有多位民衆遭到側錄,呼籲被害人勇於向警方專案小組檢舉,專案小組將擴大偵辦利用通訊軟體(俗稱釣漁漁夫) 側錄不雅影片集團;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爲性交猥褻行爲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着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