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人不怕酒駕罰錢? 美國罰洗屍體

美國「罰洗屍體」,芬蘭最多罰230萬臺幣

東森新聞記者李佩蓮鄭仕欣臺北報導

酒駕撞死人事件,在臺灣層出不窮,根據警政署統計,每年至少奪走400條人命,其中肇事撞人經常都是開着百萬名車有錢人,追根究柢,是因爲酒駕罰款金額雖然不斷提高、又把違規酒測值下修到0.25,但對有錢人來說,中央規定上限10萬元的罰款,恐怕是九牛一毛,罰起來不痛不癢!

對照其他各國的例子,美國加州可罰酒駕累犯清洗屍體,而挪威還要求酒駕者,每年固定一個時間點就要重新入獄,時刻提醒他別再犯,至於芬蘭則是賺得越多罰越重,曾經有位當地網路創業家,只因爲開着拉風的跑車超速行駛,就吃上一張臺幣230萬的罰單

法律事務所所長蔡茂松表示,「(在臺灣)酒後駕車,但他有向檢察官認罪,而且態度又良好,又表示悔意的話,有時候檢察官會給予緩起訴處。」對照歐美部分國家講究讓有錢人受懲罰的痛苦程度,和窮人同樣平等,臺灣或許可以當作借鏡,採取比例原則,以求達到最佳的嚇阻效果

除此之外,對於外籍人士在臺灣酒駕的處罰條例,也應該更加嚴格規定,除了林克穎事件之外,南韓籍交換學生張峻豪在99年情人節當天,酒駕撞上一對騎車伕婦,先生當場死亡,太太身受重傷;二審判這名韓籍生1年4個月徒刑,日前他服完刑期不賠錢,竟然還嗆說「臺灣人有甚麼了不起,法律也拿我沒轍。」

對於南韓學生酒駕撞死人一案,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專員黃仁良迴應,「韓國學生的態度消極,另外加上他出獄之後 行蹤不定,現在也只能透過手機跟韓國學生連絡,沒有辦法掌握到他確實的行蹤。」先有林克穎,再有韓國交換生,臺灣的法律對於外國人是不是太過寬容?纔會讓這些真正的受害者永遠處於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