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搶騎搖搖馬受傷告幼兒園 逆轉判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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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幼兒園大班幼童4年前在園內廣場跌倒受傷,家長提告指控另名幼童因搶先使用搖搖馬而快速奔跑導致意外發生,要求發生碰撞的同學園方賠償117萬元,一審判連帶賠償18萬多元,二審認爲,園方人員訓練管理並無疏失,逆轉改判免賠確定。

受傷的學童家長指控,幼稚園大班老師在2016年6月24日帶領該班兒童進行校園巡禮活動時,竟於無安全設施預定翻修之水泥地廣場,宣佈該班學童可自由活動,致學童爲搶先使用搖搖馬等遊樂設施,在廣場中四處恣意奔跑,無法維持安全。

家長稱一名幼童搶先使用搖搖馬而快速奔跑,其腳絆到亦正在奔跑之同學,致其重心不穩跌倒,受有左側遠端肱骨生長骨折,家長因此支出醫療費用16萬620元、家教費用1萬7,100元、非財產上損害100萬元,合計117萬7720元的損害,園方須賠償。

一審判決賠償18萬8385元,二審認爲無法證明幼童以腳絆倒同學致傷害,且老師曾向該班學童說明遊戲規則注意事項,包括不能奔跑、推擠、要排隊等語,學童方於解散後纔在廣場玩耍,且老師也在旁照看,對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逆轉改判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