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得卻一失 老翁拿回失效壽險保單卻領不到雙眼失明理賠金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有名老翁以爲用自己保單領錢出來用無須還款,而當過了20多年期滿後卻因雙眼失明申請保險理賠遭拒,最後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得以平反委曲,順利恢復保險契約,但卻一得一失因錯過申請時效,還是無法領到眼疾失能保險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接到此案之後調查,認爲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催告保戶清償貸款,所以自然無從起算30日寬限期間,從而保險契約效力並未停止。但保戶從可以請求保險金之日起實際提出請求之日,已間隔近5年,其請求權已於2年消滅時效,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失能保險金。

評議中心委員表示,保險公司主張時間久遠,相關資料現已不可考,無法證明當時保單貸款未清償本息數額爲何、是否曾寄發繳息通知、催繳通知、利息滾本通知或停效通知等,因此無法認爲保險公司已完成催告程序,自然也無從起算30日的寬限期間,依此認定保戶主張這一張終身壽險的保險契約應繼續有效存在。

至於保戶因視網膜萎縮及白內障,經醫院診斷符合「永久完全喪失兩眼視力」的永久殘廢程度,最早一次眼科就診紀錄符合永久殘廢程度的時間點,其實是在保戶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理賠的4年多前,依保險契約規定保險金的請求權,若於就醫診斷起而經過2年沒有提出申請就會逾期無法理賠,因此纔會判定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失能保險金。

此案的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條款約定

保險單規定之各種保險金及退保解約金給付之請求權,自得爲申請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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