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臺灣男籃競爭力!歸化居留年限放寬 立院國籍法修正案三讀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連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縮短爲連續2年。(摘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連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縮短爲連續2年;另外,未來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

此次修法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解決當前無國籍兒少因國安問題無法給予身分,成年後因政府庇護消失,將被迫面臨殘酷的生存問題。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爲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新增無國籍兒少被社福機關或機構監護者,可由其監護人主動協助申請歸化,以符兒少最佳利益。

另強化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爲2年,同時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以感恩他們對我國的貢獻。民進黨立委黃捷發言指出,相關條文通過後,臺灣男子籃球可望馬上獲益,她希望,我國男籃可因此提高競爭力,繼續爲國爭光。

而此次修法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從現行連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爲連續2年,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連續5年以上;未來有殊勳在臺灣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林右昌說明,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爲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爲「未婚且未滿18歲」,以明確界定。另考量現行規定,無國籍兒少僅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爲申請歸化,爲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機制,這次新增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爲其監護人,也可代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林右昌指出,面對國際人才競逐挑戰,爲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這次修法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繼續5年,放寬爲繼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無須每年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另爲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臺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這次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

林右昌說明,這次國籍法的修正,將更完整落實政府保障兒童取得國籍的權利,以及加強延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力道,希望吸引更多優秀外國人才來臺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