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羈押」草案違憲 被告可請保全監視自己代替羈押

▲取代羈押,司法院擬讓被告請保全盯自己。(圖/資料畫面示意圖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爲防止重大案件被告判決有罪後落跑,法務部推動《刑事訴訟法》「有罪羈押」修法草案,只要被告遭判刑3年以上有罪就羈押,但司法院28日提出法官解釋有罪就羈押違憲,並附上有罪改判無罪的數據,質疑若有罪就押,日後冤獄賠償會賠不完,不過爲加強防逃,現正也研擬未來加入禁止脫產、限制每次提領存款金額,或由被告自費聘保全阻止潛逃等措施

法務部22日指出,有罪被告接二連三逃亡,不是個人問題,是制度出問題,因此主張修改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告宣判時強制到庭聆判,否則就通緝,且判有刑超過3年就應當庭羈押,防止被告逃亡。

對此,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28日指出,大法官第665號解釋,羈押是一種提前的刑罰,涉犯5年以上重罪不能是唯一羈押理由,必須有串供、滅證或逃亡之虞才能羈押,亦即判有罪就押或重罪羈押都違反憲法保障人權。她也提出統計數據,102年至105年5月一審判有罪後潛逃的比率約1.50%;二審判有罪落跑的是0.07%;判決定讞後落跑才大增至16.7%,因此不認同一審判有罪羈押。

蔡彩貞說明,一審判有罪、二審判無罪的人數近6年有151人至616人;二審判有罪但三審改判無罪的有42人到214人,如果這些人在一審判有罪就押,恐都會構成冤獄賠償;司法院認爲可以在現行的代替羈押防逃措施,加進由被告自費聘用保全監督防逃,或法官命令被告不得變賣財產,或下命令限制每日提領存款現金金額,增訂可以使用電子監控罪名,例如增加貪污罪、違反證交法等,與現行的重金交保、定期派出所報到、限制住居和限制出境等結合防止潛逃。

對於被告自費聘用保全阻止潛逃的新招,遭質疑保全是被告花錢請的如何監督被告逃脫?蔡彩貞表示,因爲被告向法官保證不會潛逃,那就找保全盯人防逃,但費用由被告自付,國外已有實施成功的案例,但如何讓保全執行盯人防逃任務不會放水,還要研擬實行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