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過勞條款 7月初將上路

勞動部表示,已建立預防、補償、申訴及調解等機制。(圖/資料照片)

記者林潔玲臺北報導

近期有一名擔任媒體公關的40歲女子,因長官運用通訊軟體要求變相加班而死亡,同時也成爲國內舉證僱主透過通訊軟體指示加班的過勞死首例。對此,勞動部表示,已建立預防、補償、申訴及調解等機制,《職業安全衛生法》及附屬法規已增訂「預防過勞條款」,今年7月3日即將施行。

有關勞工職場發生「過勞」問題,勞動部指出,已建立預防、補償、申訴及調解等機制,以因應近年社會環境工作樣態改變所致之工時認定及相關權益,並於《勞動基準法》與即將在今年7月3日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皆有相關規範且課以僱主義務,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勞動部表示,當前許多資訊產業服務業等因工作樣態衍伸工時認定的疑慮,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僱主指揮監督之下,於僱主之設施內,或僱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僱主有記載工時義務。

若勞工下班後在工作場域外,僱主還透過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電話等要求工作,勞工可記錄工作的起訖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記錄等佐證,要求僱主補登載工時並計算加班費。如僱主堅持不登錄,勞工可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對於「過勞」認定之關鍵,勞動部指出,包括工作時數及工作內容強度要素,但勞工通常無法舉證暴露相關事證,以致暴露證據不足而未能獲得補償。此外,未來「職業促發腦血管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已增列僱主舉證原則,並針對未有刷卡紀錄或下班後在家工作者,亦可將電腦檔案、電子郵件或相關通訊軟體之紀錄作爲工時佐證之依據。

勞動部對於「過勞」認定已訂有審查機制,因此,勞工於平時或下班後而僱主透過電話或相關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時,應將通話或相關文件留存紀錄,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涉及勞資爭議訴訟,勞動部亦提供法律扶助之協助。

今年7月3日即將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附屬法規已增訂「預防過勞條款」,明確規範僱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爲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含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羣、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等預防措施

僱主若未採取相關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若因此而罹患職業病,可再罰至30萬元並公佈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