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珈教室變健身房 房東提告勝訴

本報資料照片

林姓房東去年將房子出租給郭姓男子雙方約定房屋作爲住家及一對一瑜伽教學使用,不料郭竟將大型健身器材設備搬入房屋內改爲健身房林憤而提告;一審判決郭須返還房屋,並自遷讓返還日爲止,按月給付3萬元租金,二審加判郭男還須返還1500元。可上訴。

林起訴主張,郭在去年4月2日與其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至113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3萬元,但郭男竟在去年4月底將大型健身器材設備搬房屋經營健身房,時有健身房學員出入,影響社區安寧秩序郭因違反約定應解除契約返還房屋。

高院認爲,該房屋主要用途爲「住家用」,但郭男將數臺重量訓練用之大型健身器材設備搬入房屋,把房屋作爲健身房對外開放多名付費學員前來健身及上課,已違反係爭租約之約定,林可要求郭遷讓返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