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性友人出遊耐不住「性致」 他3度求愛不成判賠20萬

男子求愛不成,反遭判20萬元。(圖/達志影像)

高雄一名男子至明(化名)去年2月間,與一名女性友人家秀(化名)前往墾丁遊玩,期間至明不顧家秀的意願,在民宿多次對她進行猥褻,家秀離開民宿後,隨即報警處理。一審時至明還不願承認,但仍被高雄地檢署判一年徒刑,直至二審時,至明坦承對家秀有過不禮貌之舉,家秀見至明有悔改之意,雙方以20萬元達成和解,因此高雄分院從輕,最終判至明緩4年。

根據法院判決書表示,去年2月5日,兩人一同前往墾丁遊玩,晚間便在當地的民宿,投宿一晚。沒想到凌晨1點左右,至明突然擁抱家秀,甚至是親吻她,家秀制止後沒多久,至明仍不放棄,這次他則是趴在家秀身上,強行索吻至脖子,手則是不安分地,伸入大腿內側進行撫摸,家秀拒絕後推開,本以爲就這麼結束了。

翌日,早上9點左右,至明仍想再次「嘗試」,並摟住家秀,親吻她的脖子,甚至觸及胸部,家秀忍無可忍,憤而離去,並且報警請警方處理。

至明到案後,起初否認對家秀的所作所爲,他表示一切都是有經過家秀的允許,纔會進而擁抱、親吻等親密動作。但一審仍依強制猥褻罪判至明1年徒刑;二審時,至明卻又改口坦承,也取得家秀諒解,因而高雄高分院從輕,判至明以20萬元,作爲與家秀的和解金,並宣告至明緩刑4年,緩刑期間則交付保護管束,並且支付國庫1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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