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紅單轉售 嚴查課稅
臺南高鐵站附近預售屋出現千人搶買紅單跡象,內政部日前召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市政府聯合稽查。南區國稅局15日指出,建商與民衆簽訂的優先購買權證明單(紅單)已全數掌握,若有轉售情況將依照財產交易所得制課稅。
預售屋、優先購買權證明或紅單等標的,依目前所得稅制定義,屬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在申報綜所稅時,個人須按「收入減成本」後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適用5%~40%稅率。但依實價登錄2.0規定,自2021年7月後建商禁止販售紅單。
國稅局官員表示,聯合稽查過程發現,業者要求中籤者提供10萬元支票再開立二聯式「優先購買權證明單」,若民衆日後轉售證明單且獲利,例如以10萬元取得、19萬元售出,皆屬財產交易性質,須主動將中間賺取差價利潤申報個人綜所稅,未依規定申報等同刻意逃漏稅,國稅局可依法補稅及處以罰鍰,追稅期間爲7年。
官員說,每年國稅局都會將預售屋財產交易所得列爲查覈項目,去年因應打炒房政策,國稅局大幅提高查覈強度,逐案掌握各大建案預售屋情況且配合內政部聯合稽查。
另實價登錄2.0《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已明確定義預售屋爲房屋,行政院3月拍板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也將預售屋列入房地合一稅2.0範圍,並擴大短期持有定義,修正案最快本會期可送入立院審查。
若房地合一稅2.0三讀通過、日出,且預售屋符合課稅條件,個人轉賣預售屋適用房地合一稅2.0,個人在房地移轉後30天內申報繳稅,持有2年內出售不動產須課徵45%稅率、2~5年內出售35%、5~10年20%,10年以上一律爲15%。
舉例來說,若民衆用總價900萬元購買預售屋且適用房地合一稅2.0,持有1年後以1,200萬元賣出、交易成本包括代書費與文件等約20萬,則課稅所得爲280萬元、適用45%稅率,稅負約126萬元。
爲維護預售屋正常交易秩序,避免消費者衝動被誤導,公平會15日指出,對銷售預售屋促銷行爲,早已訂相關規範促請建商及代銷業者遵循。尤其重視資訊揭露,如公共設施、公設比、各層平面圖、停車位等資訊,都要說清楚講明白,如有違法行爲最高裁處2,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