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越臺大精神鑑定「自行詮釋」!斷頭弒母案爆法官重大瑕疵

圖、文/鏡週刊

桃園弒母斷頭案二審宣判逆子無罪,引發譁然。本刊取得判決書全文,二審合議庭雖曾委託臺大醫院對嫌犯精神鑑定,但鑑定通篇未有精神喪失字眼,即便吸毒也屬可自行控制行爲,不適用《刑法》沒有辨識能力不罰的規定,合議庭卻自行詮釋,擴大解釋讓判決出現重大瑕疵,高檢已決定上訴最高法院補救。

此外,該合議庭爭議判決最令法界傻眼的是一起情侶性侵案,女友表明不願發生性關係,卻因男方想硬上而造成大腿兩側大片瘀青,合議庭竟採被告「每次吵架做愛都會和好」說詞,認爲未違反意願改判無罪。

二年前轟動一時的桃園逆子弒母案梁姓兇嫌(35歲)持開山刀追砍母親37刀致死,還狠心剁下頭顱,從12樓住處陽臺丟到社區一樓中庭,高院8月20日以兇嫌長期吸毒,行兇時欠缺辨識行爲能力,將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且未諭知施以監護等處分,僅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震驚國人。

案一審樑嫌重判的關鍵,在於合議庭根據桃園療養院鑑定,認爲兇嫌雖長期施用毒品,但犯案時僅精神耗弱,未達心神喪失狀態。由於當時法醫所函覆一審的資料提到本案行兇型態屬使用大量甲基安非他命致甲基安非他命中毒(兇嫌之尿液測得甲基安非他命1447ng/mL)精神喪失、瘋狂殺人結果,僅是法醫個人看法並非專業鑑定報告,二審由審判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鬱婷及受命法官陳玉雲組成合議庭,認爲二者有所歧異,另請臺大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也未提到兇嫌犯案時心神喪失,合議庭卻綜合臺大醫院及法醫意見,判定兇嫌因吸毒導致欠缺行爲辨識能力而改判無罪。

法醫所專責死因鑑定、毒物化學及DNA分析,不包括精神鑑定。全案是法醫所當初受桃園地檢署委託鑑定被害人死因及兇嫌尿液及毛髮毒物鑑定,僅描述樑嫌體內驗出的毒品及含量,法醫所從未對被告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相關人員也未接受院方傳訊作證,更不清楚院方提到,「樑嫌弒母時,正處在卡西酮類毒品作用最強期間,導致欠缺辨識行爲能力」的依據從何而來。法醫所人員還透露,兇嫌尿液採到的安非他命指數並不算高,很多毒犯的尿液指數比兇嫌還高出近十倍,卻未犯殺人罪。

縱然合議庭改依《刑法》第19條第一項「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判決樑嫌無罪,但綜觀判決書,臺大醫院的鑑定認爲兇嫌思考尚具邏輯,對外界訊息的接收與解讀較顯特異獨行,可能易對於外界訊息作出錯誤解讀與判斷,通篇找不到臺大醫院鑑定兇嫌犯案時已達心神喪失,合議庭卻自行推論詮釋樑嫌在案發時已喪失控制及辨識能力,已逾越鑑定結論,顯然出現重大瑕疵。

更何況吸毒屬於可自行控制行爲,根本不適用《刑法》沒有辨識能力不罰的規定。曾任法官的律師餘德正說,無辨識能力不罰設有但書條款,亦即刑法19條第三項的另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由於吸毒可自己控制吸食與否,並可預知吸毒恐對身心造成危害,一般人也能有這種預見可能性,那麼兇嫌吸毒殺人至少就有過失之處,不適用無罪規定,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不知法官爲何沒有判兇嫌有罪!就連檢察官當初在法庭上也援用該但書條款,要求合議庭判決兇嫌死刑,高檢署已據此要力拚上訴救濟。

二審宣判當天,樑嫌在法庭上聽到改判無罪時,顯得有點震驚,整個人還顫抖了一下。當庭獲釋後,桃園地檢署發現樑嫌因另起傷害案被判拘役55天,先將他發監執行,免於讓他趴趴走而造成社會恐慌。

一名長期關注此案的司法官說,高院花了十個月審理此案,長相清秀帥氣的兇嫌情緒平穩,有問必答,精神狀態看起來很正常。但他對弒母案過程或遭控剁下母親頭顱等情節,全稱忘記了或不知情,僅語氣悲傷地表示很難過,還稱因長期吸毒才導致精神異常。審判過程中相當冷靜,從沒掉過一滴淚,很難想像他行兇時已喪失行爲能力。

本案二審審判長陳筱珮等人組成的合議庭在高院名氣響亮,不少案件的法律見解與一審法官不同,有的案件改判無罪或變更法條輕判,導致相對應的二審檢察官爲了在時限內寫上訴書,經常忙得不可開交。

根據統計,以高檢署約70位檢察官的上訴案件量估算,陳筱珮合議庭的被上訴率偏高,光是這一庭就佔了全高檢署約1/4的上訴案件量,讓不少檢察官敬畏三分。

其中,該庭對一起性侵案的判決,至今仍令司法圈議論紛紛。臺北市一名男子阿偉與女友小如因金錢問題發生爭吵,男方被控性侵女友,女方當時表明「你不要碰我」,拒絕發生性行爲,卻仍被掀開上衣搓揉胸部及強脫衣褲舔下體,還遭阿偉以手指插入下體,小如死命抵抗,對阿偉拳打腳踢,男方纔罷手,事後小如出示驗傷單提告,顯示大腿多處瘀傷,一審法官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將阿偉重判1年8個月。

不過,全案上訴二審遇到陳筱珮這庭,阿偉並未出庭,合議庭根據一審辯詞,阿偉提到小如之前對他說,如果雙方吵架,只要將她帶到牀上發生性行爲就好了,加上二人之前也經常發生類似的事,小如剛開始也會先反抗踢、踹,之後就都和好,這次知道小如真的不願意,後來就停止動作。

合議庭認爲阿偉循同樣模式向女友求和,並無違反小如意願,且發現小如反應與過去不同就停止性行爲,因此改判無罪。

檢方認爲判決理由太離譜,已提起上訴,最高檢察署也認爲,縱屬夫妻、情侶,或曾有性關係的對象,仍隨時有拒絕發生或繼續發生性行爲的權利。

最高檢認爲,小如昔日與阿偉交往時,雖同意發生性行爲,但並不表示本案發生時,必然同意與他再度發生性關係,況且阿偉曾坦承,案發時小如並沒有同意發生性行爲,對於院方如何判定違反被害人意願標準,已在今年6月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聲請統一見解。

該合議庭另一項引發爭議的判決,爲2016年桃園市八德區二派人馬因KTV點歌爆發口角鬥毆,其中二人全身有多處刀傷且被鈍器重擊,血流不停還被強塞進汽車後車廂押走,警方獲報後,在高速公路及市區圍捕兇嫌,最後將他們逼進死巷,但肉票奄奄一息,釀成一死一重傷悲劇,嫌犯後來多被依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重判7年10個月到15年不等有期徒刑定讞。

不過,其中一名黃姓少年二審遇到陳筱珮這庭,按理來說,同案被告涉及殺人罪已遭重判,該名少年也難逃重懲,但竟被改依傷害罪判刑6個月,連傷害致死罪都不構成,刑度還大幅驟降,看在被害人家屬眼裡不知做何感想。

不只於此,陳筱珮合議庭就連毒品案也爆出輕判爭議。士林地院去年審理一宗毒品案,發現郭姓男子替吳姓毒梟在淡水住處刺青吳男被控以提供吸食安毒爲代價,每次刺青完都未付錢,而以安毒做爲報酬讓郭吸食,一審法官認定以刺青勞務作爲對價,依販毒罪重判7年2個月。

不過,陳筱珮合議庭卻認爲郭男刺青完後,吳姓毒梟提供免費吸食的安毒量介於0.1到0.2公克,市價不到百元,與一般手掌大的刺青行情價約2千至3千元有差距,加上郭男稱就算沒刺青,吳男偶爾也會讓他吸毒,因此改以轉讓毒品罪輕判4個月,但依照4次轉讓行爲,就算合併執行10個月也偏低,同樣引起檢方議論。

該合議庭還審判過轟動一時的華山分屍案,兇手陳伯謙從一審死刑被改判無期徒刑,理由是他自首供出棄屍地。

此外,陳筱珮審理太陽花學運佔領行政院案,也遭被告魏揚等人抗議,沒通知被告就直接傳喚6名警察作證,如今再爆出斷頭弒母案改判無罪的爭議,司法界很多人都不意外。

由於弒母獲判無罪,加上手法兇狠,恐引起模仿效應,法務部長蔡清祥爲此說了重話,認爲這種判決會讓人有錯誤訊息,並非只要喝酒喝到沒有判斷能力、或吸毒吸到喪失意識,就可爲所欲爲或加害於人,甚至藉此逃過法律制裁,他不忘提醒民衆務必守法,以免官司纏身,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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