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政府共有研發成果 營業人要稅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與政府機關簽訂研發合約,依規定向政府機關請領研發計劃補助款,若研發成果歸給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公同共有,則該項補助款爲因提供勞務而取得的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應開立統一發票

官員表示,營業人取得政府補助款因素多元,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獲得者,即研發成果全部歸營業人所有者,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但若取得補助費用的研發成果歸政府機關所有、或由政府機關及營業人共有,則屬於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的代價,爲銷售勞務行爲,應課徵營業稅及開立發票。

舉例來說,甲公司於2010年間,和政府機關簽訂補助科學教育影片製作計劃合約,該合約書中載明影片完成後,由甲公司與政府機關雙方合法共有著作財產權

官員解釋,依財政部1992年8月11日臺財稅第810322314號函釋規定,甲公司取得的補助費用是因提供勞務而取得的代價,屬於營業稅課徵範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列的勞務承攬業,以收款時爲開立憑證時限。然而,甲公司於2013年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始補申報及補繳營業稅,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故對甲公司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