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人權】保障收容人工作權 律師:從活得像人做起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由「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主辦的「獄政改革座談會」,收容人的工作權成爲焦點。與會的律師何志揚批評監所的收容人勞作金每月提撥比例偏低,收容人活得沒有人權;另外法學博士黃隆豐則認爲,應該重新考量監所收容人實際生活所需,提高工作價值與收入分配,纔是改善之道。

何志揚提到日前槍擊要犯張錫銘,2度從獄中撰寫信件,一方面希望將自己的勞作金繳交國民年金,一方面希望調高勞作金分配的比例。何志揚表示,這代表收容人的勞作金確實有調整的必要。

▲律師何志揚認爲,獄政改革從讓收容人活得像人開始。(圖/記者屠惠剛攝)

另外何志揚也舉出收容人生活費問題,他以高等法院今年4月間的裁定爲例,高院認爲監獄受刑人每月的生活費僅1000元,已逾越受刑人應受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如此不把受刑人當人看待,最終將反噬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安全,因此撤銷檢方查封收容人保管金的處分。何志揚認爲,大家都在談獄政改革,但最基本的,就是「從活的像人做起」。

至於前檢察官、法學博士黃隆豐也認爲,依照法規的設計,監所中的工作「系以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目的。」也因此受刑人在獄中的工作,其實是「教化」性質,而非是滿足他們經濟生活的「工作」;勞作金也僅僅是監獄對受刑人附屬性支應,而非作業對價,無法反映收容人辛勤工作的程度。因此他建議,矯正機關應落實受刑人工作權,而將監所作業轉型成監所收容人工作,重新考量監所收容人在監、出監的生活上所需,並提高工作價值與收入分配。

對於工作權的問題,矯正署也提出迴應。《監獄行刑法規範受刑人蔘與作業,目的在於「訓練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陶冶身心,適於社會生活」;因此矯正機關在選定作業課程時,系以「矯正」爲主,而非以營利爲目的。又受刑人普遍欠缺專業職能,產能產值又受限於矯正機關硬體空間與處遇措施,每日工時平均低於6小時,委託加工項目亦多爲低報酬之簡易加,勞務收益規模提升不易。況且勞作金易受經濟景氣好壞、廠商利潤成本評估等影響,並非獄方單方面說調高即可調高。

但矯正署從善如流,在《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研擬將受刑人勞作金分配比例從現有之37.5%提升至50%;另外也結合自主監外作業方案,開辦照顧服務員班、堆高機操作班、起重機操作班等,培養收容人更專業的技能。並因黑心食品商品流竄,矯正署目前已經營造出「矯正出品.實在安心」的商品形象,因此矯正署打算創辦專有品牌,並擴大自營商品營業規模,提升委託加工的勞務收入。

▼法學博士黃隆豐認爲,監所作業轉型,以符合收容人出監需要,才能更保護收的工作權。(圖/記者屠惠剛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