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 隨所有權移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若土地所有權移轉(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後,納稅義務人變更爲新所有權人,可適用的條件已變更,新所有權人應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覈準後,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條件如下:

一、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爲限,若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戶籍,則僅其中一處得適用自用住宅,若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戶籍,則不受一處限制。

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四、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五、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爲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爲限。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土地稅科表示,若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重新申請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若有相關疑問,可撥打本局電話08-7338086轉610至617,或免付費專線0800-878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