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新制!兒童餐不得送玩具 垃圾食品兒頻「限時禁播」

▲元旦新制兒童餐不得送玩具垃圾食品兒頻限時禁播」。(圖/記者嚴雲岑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爲促進兒童均衡飲食衛福部食藥署將於2016年1月1日,實施《食安法》第28條第3項「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屆時零食糖果飲料冰品速食店等販賣商或供應商,若產品脂肪、飽和脂肪、鈉及額外添加糖含量超標,將不得於晚間5時至9時間,於兒童頻道播放廣告,違者將可依《食安法》第45條,處4~400萬元的罰鍰。

食藥署企劃科技管理組副組長遲蘭慧表示,不適合未滿12歲孩童長期食用的食品,分別爲脂肪佔產品總熱量30%以上、飽和脂肪佔總熱量10%以上、鈉含量每份400毫克以上,以及額爲添加之糖類佔總熱量10%以上。

遲蘭慧說,針對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產品,食藥署除限制其17~21時不得刊播於兒童頻道外,更不得以可取代正餐飲食或表徵爲廣告。此外,針對兒童餐附贈或加購玩具、針對兒童舉辦「買產品送玩具」等活動,食藥署也嚴格禁止,但將產品熱量改爲符合食藥署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遲蘭慧也呼籲,新辦法正式上路後,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違者可依食安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4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除加強業者輔導外,並於該辦法正式施行後,強化相關廣告及促銷活動之稽查,呼籲相關業者務必依法辦理,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