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輪值監守自盜 A走民衆撿到的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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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擔任臺北市警局內湖分局警備隊員警黃姓男子,在分局大門輪值門崗守望」勤務時,2次侵佔民衆撿到的遺失物、共1萬8400元現金一審將他依侵佔職務上持有的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刑3年,二審改判2年並給予緩刑5年。可上訴。

黃男在2017年8月24日上午11點在內湖分局大門口執勤,受理方姓男子在內湖三軍總醫院對面超商拾獲的黑色皮夾,內有現金1萬300元及汽車駕照,黃竟將遺失物侵吞入己,後來方男與遺失者取得聯絡,2人相約到內湖分局詢問拾得物下落,才發現皮夾不見了。

同年9月9日上午10點,黃男也受理魏姓女子文德女中旁拾獲的鑰匙包1個,內有現金8100元、鑰匙2把),他接收該拾得物後,又未依規定將拾得物陳報內湖分局,而將該遺失物侵吞入己,後來魏女到派出所詢問,經督察人員進行調查才發見黃的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