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未在測速警告範圍內取締超速合法嗎? 大法庭作成裁定

員警沒有在測速警告範圍內取締超速合法嗎? 大法庭作成裁定(示意圖,達志影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速限行爲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但員警如果沒有在此範圍內取締超速可不可以裁罰?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作成裁定、警方可以裁罰。

民衆開車在2020年6月23日下午3點行經行車速限每小時60公里之新竹市香山區臺1線南下88.2公里,距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203公尺處,經新竹市警察局員警以未位於距測速取締標誌100公尺至300公尺範圍內之非固定式雷射測速儀器,測得其行車速度每小時98公里,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警方對違規民衆制單予以舉發,這名民衆遭裁處罰鍰1800元,記違規點數1點,經提起行政訴訟後,遭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駁回,提起上訴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移請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見解,經大法庭開庭辯論後,作成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 執法機關對於一般道路汽車駕駛人通過警告標誌(測速取締標誌)後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之違反速限行爲,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並不因該儀器未位於上開100公尺至300公尺距離範圍內,致使舉發程序違反規定,而不得予以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