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會前女副主委戀慕女部屬 傳訊「我不喜歡妳不在辦公室的感覺」

原民會前女副主委戀慕女部屬,傳訊「我不喜歡妳不在辦公室的感覺」。(示意圖/Shutterstock)

原民會1名林姓女副主委,2022年6月因追求女部屬A女傳訊「我不喜歡妳不在辦公室的感覺!」,並以肢體碰觸的方式騷擾女部屬,又因要求女下屬刪除訊息不成,徒手毆打腳踹A女腹部,致A女腹部、背部、右上臂、左小拇指鈍挫傷及左手擦挫傷,A女因此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4月,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判決指出,林女當時爲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委,爲A女之上司,林女因有意追求A女,違反A女僅欲以同事關係相處之意願,持續傳送訊息「紅塵中遇見了妳,我心喜若狂。我忘了我的年紀、我的性別。我喜看妳的一顰一笑,我偷瞧妳的眉妳的眼,你的一舉一動我放在心底,不想放掉。」、「我不喜歡妳不在辦公室的感覺!」、「因爲,妳的身體是我的勢力範圍」及肢體碰觸等方式騷擾A女,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又於2023年2月9日13時30分許,在辦公室內,因要求A女刪除其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遭到A女拒絕,林女於試圖奪取A女之行動電話時,先徒手毆打A女,並以腳踹A女之腹部,致A女受有腹部、背部、右上臂、左小拇指鈍挫傷及左手擦挫傷共2處(0.2cm*0.2cm)等傷害。案經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面對自身愛慕A女之情感,竟爲滿足自身私慾,無視A女感受,對A女反覆傳送訊息、書信,進而跟蹤騷擾,使其承受精神上困擾痛苦,更爲搶奪告訴人手機,而以徒手之方式傷害告訴人,所爲顯有不該,惟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依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4月,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另參加6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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