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權or守法?布農獵人打獵判3年半 今聲請大法官釋憲

原民打獵遭判刑,到底屬於原權還是該法辦,引起兩極討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東海瑞布農獵人王光祿3年前因爲獵捕長鬃山羊山羌,違反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遭判3年半,經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暫緩入監,引起極大爭議,他今天(4日)在法扶律師團住民團體的陪同下,向聲請大法官釋憲,希望能夠捍衛原住民的狩獵權。

▼原民團體對此事相當關注。

傳統法律該如何權衡?王光祿3年前因爲母親想吃肉,孝順的他帶着私改的槍枝獵捕長鬃山羊和山羌,遭移送判處3年半,罰金7萬元,原本去年(2015)12月要入監,臺東地方法院庭長馬培基曾表示,「已經是最低刑度,王持有的槍枝是可以提供擊發制式霰彈獵槍。」但經提非常上訴後已暫緩入監。

事件引發了原住民團體的強烈抗議,因爲根據司法院資料,過去10多年有230位民住民因爲打獵遭到法辦,幾乎都被判6個月以上徒刑,因此王光祿和陪同律師團等人,今天上午在司法院門口要遞交80多頁的釋憲狀,並且用米酒等傳統儀式祭祖靈,希望表達獵人無罪、狩獵是原權、 狩獵能夠除罪化等訴求,司法院書記處編纂林吉輝接下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