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案/法院駁「妨害辯護權」 營建署主秘仍遭羈押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審理是否羈押過程並沒有妨害被告律師辯護權,依舊裁定將營建署主秘洪嘉宏羈押禁見。(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檢調偵辦遠雄弊案,日前遭到羈押的營建署主秘洪嘉宏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認爲確有疑慮,發回臺北地方法院重開羈押庭。19日凌晨1點多,結果出爐,法院依舊裁定洪嘉宏羈押禁見,而北院也發出新聞稿表示,並沒有限制被告和律師的防禦及辯護權,加上洪嘉宏的供詞不僅避重就輕,資金來源交代不清,有高度串供滅證之虞,因此必須予以羈押。

檢方追查,遠雄前副總經理魏春雄筆記本中有一筆100萬元的支出,寫明要給黃顧問,而這筆款項,恰巧與遠雄的行賄私帳相同,同年同月也有一筆100萬元支出,加上洪嘉宏等人的帳戶也有異常,因此檢方懷疑,趙藤雄疑似透過白手套黃慶銘,與洪嘉宏聯繫,行賄超過1100萬元,以便取得新竹、臺中、臺南等地的眷村改建計劃標案

這個月5日,檢方將洪嘉宏聲請羈押,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禁見,洪嘉宏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認爲,檢方僅提供極少量卷證,供被告及其律師閱覽,還有超過半數的證人供述內容被刻意遮掩,嚴重影響被告及律師的防禦、辯護權。加上檢方未盡舉證義務,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

不過北院再度裁定將洪嘉宏羈押禁見後,也發出新聞稿強調,檢察官整理卷證後,除了證人及共犯筆錄得重新影印,遮掩極少部分的內容,其他卷證內容皆完整提供被告及律師閱覽,並未影響防禦及辯護權利

而洪嘉宏涉犯的內容,有共犯及證人的供述,以及非供述證據佐證,因此法官認爲,有足夠證據佐證洪嘉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

況且,目前爲止,洪嘉宏與其他被告、證人的供詞有許多出入,洪嘉宏的說法不僅避重就輕,對需釐清案情、資金來源等也交代不清楚。況且經過多次偵查、審理,洪嘉宏自己也對案情輪廓相當清楚,但依舊堅不吐實,如果交保,恐有串供滅證之虞,因此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