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遭罰200萬! 投資不動產違規

遠雄人壽因不動產投資違反保險法遭罰200萬。(圖/資料照)

記者陳依旻/臺北報導

金管會今(29)日表示,發現遠雄人壽在辦理資金運用作業上有違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200萬元及糾正處分,限期限之內完成改善。

先前遠雄人壽投資興建位於新莊都心建案遠雄國匯」不僅銷售情況不如預期,也未能達成向金管會承諾的目標違反「不動產投資必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規定,被金管會開罰100萬元,並要求1年內賣出或改爲出租。

金管會今日再發現,遠雄人壽辦理不動產投資過程中,未符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以收益爲限之規定,經本會限期改正;惟查上開期限屆滿後案關不動產仍處於未即時利用狀態違規事實明確,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3款及第172條之2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保險資金辦理不動產投資,應確實遵守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1項有關不動產投資應以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爲限之規定,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