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採取森林產物除罪化 牛樟、紅檜等貴重木有條件開放

林務局宣佈,原住民族日後可合法紅檜貴重木。(圖/林務局)

記者許展溢臺北報導

林務局今(4日)宣佈,考量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等生活慣俗,已依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頒佈「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採取規則),日後可在國有林及公有林中合法採取野生植物菌類等森林貴重產物。

林務局局長林華慶表示,原住民族和臺灣山林有着密不可分的共生關係,發展出豐富的傳統山林智識內化了永續價值的自然哲理,但過去在森林國有化的法律限制及外來文化衝擊等多種因素交錯下,原住民與山林依存的生活方式難以延續,傳統智慧逐漸佚失

農委會主委黃金城(右三)、林務局局長林華慶(右二)宣佈原住民族採取規則。(圖/記者許展溢攝)

林華慶舉例,過去因傳統領域未劃設,更沒有相關採集規則,導致原住民運用山林資源時有觸法疑慮,如94年著名的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當時泰雅族司馬庫斯部落族人爲搶通道路,將一巨大風倒櫸木移到路旁 ,不久部落會議決議將殘材拿來當公共區域景觀物,但當時負責搬運的青年卻被冠上違反《森林法》慘遭移送法辦

▲林華慶強調,採取規則最大特色是「採取副產物自用免申請」。(圖/記者許展溢攝)

林務局指出,原住民在部落周邊傳統領域的森林中,採摘野菜、菇菌、林木、果實、種子藤類等森林產物供日常生活使用,是數千年以來的傳統。依據森林法,國有森林內的一草一木都屬國家所有,在國有或公有森林內採集林產物,要不是難以獲管理機關全數同意,就是申請程序冗長繁瑣,實務上窒礙重重,歷經數千年淬鍊的山林智慧,因此已逐漸流失。

▲林務局有條件開放採取森林產物,如森林法公告的貴重木,包含紅檜、臺灣扁柏。(圖/林務局)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採取規則的施行,對於原住民與國有或公有森林間的關係,有三大重要意義,包括資源盤整、文化傳承和守護山林。規則也將有條件開放採取,如森林法公告的貴重木,包含紅檜、臺灣扁柏、臺灣肖楠、臺灣杉、欒大杉香杉)、臺灣櫸和烏心石等,或珍貴稀有植物,如清水圓柏南湖柳葉菜等,和本規則指定的野蘭花、牛樟芝等。

▲▼林務局表示,原住民之後都能免費採摘野菜、菇菌、林木、果實等。(圖/記者許展溢攝)

東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蔡志偉說,頒佈的規則顯示出,重視原住民集體權展現,其中,對有條件採取物種規範,已不再用「申請」字眼,而是使用「提案」,彰顯《原基法》政府與原住民共同管理自然資源精神。林華慶強調,採取規則最大特色是「採取副產物自用免申請」,也就是除了主產物(林木、竹子)與少數受保護的草本木本蘭科植物與蕈類以外的森林野菜、野果野草均可自由採取,只要帶着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身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