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勞持刀刺死同鄉 法官「沒有殺人犯意」判傷害致死罪10年

圖文/鏡週刊

去年8月,越南籍勞工鄧文俊同鄉阮伯貴工作糾紛,在臺中外勞宿舍談判,他一時衝動持刀從背後刺殺阮伯貴致死,鄧文俊殺人後先拜託一名同鄉救阮伯貴,接着逃往苗栗自首,全案被依殺人罪起訴。但臺中地院法官認爲,他再4個月就要返鄉,2人無深仇大恨,認定他沒有殺人犯意,依刑責較輕的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徒刑10年6月,執行後驅逐出境

判決書指出,鄧文俊(39歲)來臺工作2年多,本預定於2017年12月24日返鄉,同年8月13日晚間,他因細故與同鄉外勞阮伯貴齟齬,相約於外勞宿舍內談判,2人越吵越兇,在暴怒之下,他見阮伯貴坐在沙發,突然拿起一把長達17公分水果刀,從後方刺入阮伯貴背部,傷口深達10公分,導致阮伯貴胸腔大量出血,送醫後仍回天乏術

鄧文俊殺人後跑到樓下,先委託住在1樓的另名同鄉,叫救護車拯救阮伯貴,自己棄置兇刀後逃往苗栗,向苗栗縣警局投案;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認爲他明知刀子從人後面刺入,會有致命危險,仍持刀刺殺阮伯貴,顯然有置對方於死之意,因此依殺人罪起訴。

一審法官認爲,被告死者僅是工作上的爭執,並無深仇大恨,鄧文俊應無殺人的動機;此外,再過4個多月,被告就要返鄉,而他本人也對返鄉充滿期待,豈有故意殺人來破壞自己渴望已久的返鄉之行?

法官還指出,鄧文俊下手之後,逃逸前曾商請同鄉救治阮伯貴,這些都足以證明鄧文俊沒有殺人的犯意,因此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徒刑10年6月,執行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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