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窗毀20多萬茶具組又拒絕出庭 男判40天二審改成4月徒刑

臺中地院外觀。(圖/資料照)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32歲的吳姓男子,去年(2016)和一名張姓男子有口角,9月間夥同不知情的陳姓男子到張男家,拿鋁製球棒砸毀住家門窗玻璃,玻璃碎片噴濺到桌上價值20多萬的茶壺茶盤對方因此提告。臺中地院原先判刑40天,但該案上訴後,他卻屢不出庭,臺中高分院因此判決4個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去年8月曾和張姓男子有口角,9月19日上午11點多和陳姓友人搭車到對方住家前,戴着口罩、持鋁製球棒砸毀對方家的門窗玻璃,玻璃碎片因此噴濺到客廳上的茶壺和茶盤及杯具組,其中茶壺要價3萬元、茶盤購入價格更是20萬元,卻因玻璃碎片導致無法使用,張男因此提告。

吳姓男子當時對警方說,8月間曾和張姓男子有口角,9月找朋友時又撞見,心生不滿纔會砸窗,後被依毀損罪移送,臺中地院一審判刑4個月,不過全案上訴後,臺中高分院考量他屢傳不到,雖然坦承犯行,但從來沒有出庭說明真正的事發原因,背後可能隱瞞共犯主謀,也不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讓被害人感到恐懼,因此加重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