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臺商激勵員工無償贈股權 應同步完善稅務管理

不少大陸臺商實施股權激勵制度留才,但會計師也提醒須留意稅務面管理。(shutterstock)

爲防止「紅色供應鏈」惡意挖角,越來越多在大陸臺商引入股權激勵制度,由大股東無償向員工贈與股權。但在稅務處理上,個人無償贈與股權給他人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一直在實際操作存在爭議。資誠(Pw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首要關鍵是釐清交易本質,以及引用適當法令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徐丞毅說明,曾有一客戶爲提高員工士氣,以自己的股權贈與給核心管理人員,在事先諮詢當地稅務機關時,卻被告知應按照個人的偶然所得,就股權價值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後續卻因能提出法規依據、具體事證,說服稅務機關同意免除高額的個人稅稅負。

徐丞毅解釋,依據大陸的股權激勵政策,大股東直接讓渡激勵標的股票(權)的行爲可被視爲合法股權激勵行爲。同時也規定了轉讓公允價值的認定例外情況,若具備合法合理的有效股權轉讓證據,或爲企業員工間內部轉讓企業股權,且具備相關資料證明轉讓價格合理,即使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也視爲有正當理由。

因此,結合前述法令規範,私人公司的大股東向員工無償贈與股權,若能具備相關佐證文據,例如如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說明、股權激勵協議等,證明爲真實且合理的股權激勵計劃,則屬於「正當理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情況。

徐丞毅補充,目前大陸稅務機關透過資訊聯網,精準掌握高所得者的稅務資訊。因此,釐清交易背後的商業本質、相關法令運用的熟稔度、當地稅務機關對法令理解的差異、以及當事人處理稅務議題的態度,都是能否有效控制稅務風險的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