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黨提監院人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去年立法院臨時會進行監察院長陳菊及26名監委人事同意權審查,在民進黨立委以人數優勢強勢表決過關下,民衆黨國民黨時代力量在野黨聲請釋憲司法大法官認爲這是國會自律事項決議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委去年以人數優勢強勢表決,通過監察院長陳菊及26名監委人事同意權審查,國民黨和民衆黨、時力等41名在野立委認爲監委人事未實質審查,程序瑕疵,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爲,這不是法律爭議且屬國會內部事項,應予以尊重,5日決議不受理釋憲聲請案。

不過,黃虹霞、詹森林大法官發表不同意見書,認爲立委同意權行使是重要憲法爭議,且與民主原則相關,大法官該缺席且放棄敦促民主正常發展進步的機會嗎?立法權只有自律,可不受司法權監督並自外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嗎?

兩位大法官指出,本件涉及立委喪失對人事同意權案的質詢權行使,如果受理,司法院有機會藉由解釋適當指出立法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關聯,甚至劃出適當界線,有助於臺灣民主正常進步發展,大法官是不是應該更勇於承擔。

聲請釋憲立委指出,去年7月16日下午4時,立法院臨時提案停止監委被提名人的說明及答詢,並作決議「提報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隔天民進黨不理會其他政黨委員抗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後,宣告同意權案審議通過。

在野黨立委認爲,立法院連續2天的兩項決議,違反《憲法》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有牴觸《憲法》而無效的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審查後認爲,立院的兩項決議並非行政命令,且命令也不是立委可聲請釋憲的客體,該決議是立法院內部的議事行爲,並未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不具法律性質位階,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是國會內部事項,除有明顯牴觸《憲法》的重大瑕疵者外,依國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關應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