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榮任職20年工會理事長遭不續聘 今至勞動部提不當裁決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今(8)日在法律顧問的陪同下,到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圖/記者餘弦妙攝)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今(8)日在法律顧問的陪同下,到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因爲臺中榮總醫院(以下簡稱中榮)傳送勞務採購案在今年8月由美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得標;派遣產業工會指出,該會的理事長在面對新公司面試時表明自己的工會理事長身分後,隨即遭到調職,理事長不願配合就遭到解僱。對此,勞動部迴應,如經裁決認定僱主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爲,將會依法開罰最高15萬。

派遣產業工會理事長吳月霞今日到勞動部前陳情,她指出自己在中榮工作近20年的時間,在這期間一直都是派遣員工的身分,中間也換過承包廠商,但3年前她加入工會後,開始爲勞工爭取權益後,在今年更換承包廠商時竟遭到新派遣公司的刁難。

吳月霞說,美傑公司要求自己調離任職多年的部門,自己當然不願意配合,理由是自己在這個部門任職多年,工作表現及態度都無問題,且從來也沒發生過派遣公司無故調職的事情過。她認爲應該是因爲是自己的身分特殊纔會遭到刁難,接着美傑公司竟無故解僱吳月霞本人,當她向中榮提出自己的受僱意願後,美傑公司仍以「不配合公司」、「員額已滿」爲由拒絕聘任。

對此,派遣產業工會認爲美傑公司利用重新招標、換約之際,蓄意拒絕聘僱工會理事長,此作法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爲,因此今日纔會在法律顧問的陪同之下到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爲裁決」。

勞動部則是迴應,對於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爲爭取派遣勞工相關權益,向來皆持正面及積極的立場提供相關協助,例如,協助及輔導派遣勞工成立工會;協助工會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退輔會)及要派單位 (中榮),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保障會員工作權;以優於法令計算特別休假。另本年度更透過函釋朝向有利派遣產業工會取得適當協商主體,以保障工會協商權。

另外,勞動部強調,工會結社權爲「勞動三權」之一,依照《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勞工或求職者,僱主不得以其不加入工會作爲僱用條件,亦不得有影響、妨礙工會組織活動之行爲;勞工或工會如因前開規定而遭受僱主之打壓,得向本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爲之裁決申請。如經裁決決定認定僱主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爲,勞動部立即依法進行裁罰,以保護勞工從事工會活動,實踐《憲法》及相關勞動法規所保障之「勞動三權」。

▼臺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理事長吳月霞今(8)日在法律顧問的陪同下,到勞動部遞交陳情書。(圖/記者餘弦妙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