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縱放酒駕肇事犯 前礁溪副分局長與2員警下場出爐

前礁溪分局副分局長與2名員警遭控縱放酒駕肇事犯,宜蘭地院判決無罪。(中時資料庫)

宜蘭礁溪警分局前副分局長賴銘鴻,被控在2019年5月間,不當指導下屬將涉嫌酒駕肇事、並被處理員警上銬逮捕的莊姓男子逕自釋放,去年賴與另外兩位許姓、張姓員警遭到檢方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判決,不符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構成要件,因此判決3名員警無罪,仍可上訴。

2019年5月3日晚間7點多,許姓等3名員警駕駛警用巡邏車值勤時,見騎着普通重刑機車的莊姓男子形跡可疑,於是立即鳴笛示意停車接受盤查。

莊姓男子因擔心被警察發現是酒後駕車遂加速逃逸,雙方一路從頭城鎮追逐到礁溪鄉,直到莊某閃避不及,撞上從後方追趕上來的警方巡邏車及路邊一輛自小客車後才停下,經員警對莊某實施酒測,酒測值爲0.15,立即以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將莊某逮捕,並當場上手銬帶回派出所偵辦。

莊某透過電話向父親求助,莊父再商請蔡姓縣議員到派出所關切,蔡姓縣議員則以電話聯繫賴銘鴻協助處理此事。

賴銘鴻前往派出所與在場的陳姓偵查佐討論之後,認爲莊某酒測值僅0.15,不符合刑法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規定,至於會騎車摔倒則是因爲警方攔查所導致,理應由行政罰開單處理。

賴銘鴻供訴,他在協助處理這起案件時,並不知道、也未看到莊某是處於「上銬被逮捕」狀態,因此纔會指導員警以「行政罰」開單處理,並無縱放人犯之意圖。

檢方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警察沒有自行釋放遭逮捕現行犯的權限,此外,檢察官調閱派出所監視錄影畫面以及相關證人陳述,認爲賴銘鴻所言屬推托之詞,不予採信。

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爲,被告等3人所逮捕拘禁對象,依法不構成縱放人犯的相關規定;且依事發現場情形,莊男行爲並不構成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罪名的構成要件,不符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構成要件,因此判決3名警員全都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