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橋鄉代陳有凌一審當選無效 二審大逆轉!關鍵理由曝光

造橋鄉代陳有凌一審被判當選無效,二審大逆轉,法官判決關鍵理由曝光。(圖:shutterstock/達志)

苗栗縣造橋鄉民代表陳有凌,遭指控在2022年底競選期間,由其堂叔以5000元代價,交付徐女等人買票,苗栗地院法官以陳男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行爲,判其當選無效,陳男提上訴,二審合議庭審理,難認陳男有共同行賄行爲,今天(20日)宣判,一審判決廢棄,改判陳男當選有效,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

起訴書指出,陳有凌爲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之苗栗縣造橋鄉鄉民代表選舉候選人,選舉結果,陳有凌當選爲鄉民代表,惟陳有凌在選舉期間爲求順利當選,竟以每票1,000元對價,推由其陳姓堂叔,在同年11月12日分別交付4,000元給徐女(A)、1,000元給徐女(B),央求徐女(A)家中有投票權人共4人及徐女(B)支持陳有凌。

造橋鄉民代表陳有凌,遭控2022年底競選期間,由其堂叔以5000元代價,交付徐女等人買票,苗栗地院判當選無效,陳男提上訴,二審合議庭20日宣判,一審判決廢棄,改判陳男當選有效,不得再上訴。(翻攝內政部官網/王煌忠臺中傳真)

苗栗地院審理,認陳有凌對堂叔賄選行爲,有共同參與、授意、同意或不違背其本意,構成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賄選行爲,判陳當選無效。

二審合議庭審理,陳男堂叔在歷次偵查及審理時,證述系自己出錢行賄,陳有凌並不知情等語,而他基於叔姪親誼,見該次選舉競爭激烈,爲期陳有凌當選,遂自行決意自掏腰包向與其素有交往、關係良好且住在附近之徐女(A)、徐女(B)買票,亦有可能,尚不足認定其所述自發性買票系刻意製造斷點與陳有凌切割,或有何不合理情形。

二審認爲,本件因缺乏證據足以證明陳有凌對堂叔賄選行爲,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本意,參以檢察官亦未查得陳有何賄選事證,自不能認陳有共同賄選行爲,陳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爲廢棄改判,爲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二審20日改判當選有效,全案確定不得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