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誣指傷害國道警察 葉毓蘭:鄭運鵬公開道歉 否則提告

國道23日發生疲勞駕駛肇禍貨車衝撞路肩開單警車,造成2名國道警察、1名司機死亡。(中時資料照)

國道警察郭振雄葉家豪及違規駕駛等3人遭撞死引發社會關注,前警教授葉毓蘭表示,根據交通規定,國道警拍照「逕行舉發」件數,不能超過攔停違規車輛件數導致國道警察蹈險執法。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該考評項目「十多年前就改掉了」,指葉應向國道警察道歉。葉毓蘭對此質問鄭運鵬交通部4月24日新聞稿明明指出「當場攔檢舉發」考評項目於106年取消,而非十多年前就改掉了嗎?!葉毓蘭要求鄭運鵬三日內公開道歉,否則提起公然誹謗、妨害名譽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2300萬元。

葉毓蘭在臉書回溯25日在三立新聞臺上節目時,被廖筱君當面笑我「葉老師,你怎麼會犯這麼離譜錯誤,也不查證,還讓人狠狠打臉」,原本丈二和尚摸不着頭,後來瞭解是鄭運鵬先生對我有非常強烈的指責,甚至是人身攻擊。

爭議點在交通部要求「逕行舉發」(利用拍照攝影儀器)必須「攔停舉發」,葉毓蘭表示,該規定等於讓國道警察在危險中執勤。鄭運鵬強調,該規定「十多年前就改掉了」!葉毓蘭以專家自居,在這個災難當下,卻不知查證,誤導事故原因,等於二度傷害國道警察。

葉毓蘭質問鄭運鵬「你看了交通部在4月24日發佈的新聞稿了嗎?新聞稿的第二段白紙黑字寫了:早年考量員警「當場攔檢舉發」交通違規方式,較「逕行舉發」更能發揮遏阻違規及達即時教育效果,爰早期有列提升攔停舉發率至50%之考評項目,但配合時代科技演進,前已於106年取消該項考評項目。」

葉毓蘭強調「106年取消是十多年前就改掉了嗎?!! 」反問鄭運鵬「您是發生了什麼病變,民國106年會是10多年前??」

葉毓蘭並再調出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院臺交字第1040064115號覈定之第12期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中華民國104年11月交通部彙編)的第35頁,清清楚楚寫着:

四、加強道路交通執法

(三) 嚴正交通執法提升品質

3. 提升當場攔停舉發比例至百分之50(超速、違規停車除外)(L40)

主辦單位: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

葉毓蘭最後要求鄭運鵬於三日內公開道歉,否則提起公然誹謗、妨害名譽之告訴,附帶民事賠償2300萬元,全部捐做警消關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