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疑販賣混充高級國產米 爭鮮告苑裡山水米敗訴

苑裡知名「山水米」泉順公司被控詐騙案,苗栗地院10日下午判決泉順公司及負責人李東朝等無罪。(謝明俊攝)

苗栗地檢10日下午判決知名「山水米」泉順公司及負責人李東朝無罪。(謝明俊攝)

知名「山水米」遭知名回轉壽司爭鮮」公司等控告詐騙案,經苗栗地檢署起訴公司負責人李東朝及員工蔡寵信等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經苗栗地院審理後,以檢方所提證據不足爲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10日下午判決泉順公司及李東朝、蔡寵信等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此案源起爭鮮等多家公司,因向苑裡「山水米」泉順公司訂購食米,後認爲泉順公司所售出的食米中有摻假不實,並以國外購來的食米混充高級國產米,因而向苗栗地檢署提出告訴。苗栗地檢署偵辦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泉順公司以及負責人李東朝。員工蔡寵信等人,苗栗地院經審理後,10日下午判決泉順公司以及李東朝、蔡寵信無罪。

承審法官認爲,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爲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的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爲被告無罪判決諭知

法官指出,爭鮮公司指稱被詐騙部分,被告泉順公司所出售予爭鮮公司的「玫瑰壽司米」,系由被告泉順公司先行提供現貨的「玫瑰壽司米」供爭鮮公司採購人員試吃、試煮、檢測後,才由爭鮮公司自行決定採購被告泉順公司所提供的品項「玫瑰壽司米」,期間長約二年,雙方自始迄今並未就上開採購白米訂立書面契約,更無明文約定要何種米種、產地國別

法官認爲,至於購買期間爭鮮公司均有提出多次客訴白米內容,並由被告泉順公司予以逐一改善,且期間尚由爭鮮公司自行中斷買賣契約,事後因現實價格問題,纔再度向被告泉順公司訂購 「玫瑰壽司米」,兩造就買賣契約之標的「玫瑰壽司米」之交付乙節,雖因本案檢察官偵辦後造成其他爭議,但實非因施用詐術而取得他人之物。

判決指出,所謂「攙僞、假冒」攙雜與品名或內容物不同的物質,或以其他物質假冒品名或內容物。本案被告3人售予爭鮮公司之食米均系美國白米,僅於州別產區有所歧異,然既均爲稻米類,且爲同一國別所產出,顯非上開立法意旨所指之「其他物質」,且不同米種之混合銷售實爲國內外售米市場之常 態,也因此市場上各廠商間均會就食米配方進行調整以利符合市場需求刺激產品銷量,是市場銷售之食米縱混合同一生產國不同產地或不同米種之食米,並無違犯上開規定之問題。

此外,檢方不能提供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三人確有檢方所指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三人犯罪依法應爲被告三人無罪之諭知。檢方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擬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