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男財經|律師解讀:明星參演涉詐騙案影視劇是否擔責?

【宅男財經|律師面對面】近日,“多位明星參演電影涉影視投資詐騙案”引發廣泛關注。案件波及的電影多達12部,其中有5部電影已上映,如《麥路人》《痞子愛人》《詩人》等,涉及演員包括郭富城、舒淇、週一圍、朱亞文等,參演明星是否要對相關詐騙案件負連帶責任?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認爲,明星是否需要擔責,具體要看他在相關案件中是否存在過錯。如果明星明知對方投資影視劇的行爲涉嫌詐騙情節,或者是以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爲目的,但卻仍然放任相關方使用自己的流量或人氣,甚至明星親自參與其中,將會構成共犯。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楊保全指出,如果明星並不知道是投資騙局,而是當做一般的影視劇進行拍攝,將不會涉嫌刑事犯罪。但必須注意的是,明星在接演影視劇時,對於相關內容有初步審覈的義務,包括拍攝方是否有資質,是否獲得廣電總局的拍攝許可,內容是否符合一般的客觀真實和公序良俗,以及廣告推銷內容是否有基本的品質保障等,如果未能盡到審覈責任,也可能涉嫌民事賠償。

楊保全表示,“明星作爲公衆人物,理應對自己的一言一行,包括參演的影視劇有更多的注意義務,這對公衆以及明星個人都是應該的,也是對社會承擔的必然義務要求。”

(記者 董湘依 製作 餘坤航 實習生:趙晨羽 宅男財經出品)(更多報道線索,請聯繫本文作者:yukunhang@china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