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鞭炮怪客出沒 超囂張!點燃後專丟派出所

陳男將點燃的鞭炮丟進派出所,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共2罪,均累犯,各處刑6月。應執行10月,可易科罰金。(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縣一名陳姓男子,2023年4月21日下午1時許,騎自行車前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竟用打火機點燃1串鞭炮後,打開派出所辦公室的窗戶,往裡面丟擲。不料,2023年8月24日下午5時許,他又步行到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分駐所自動門開啓後,就用打火機點燃鞭炮1串,並往值勤臺前方地面丟擲。

法院審理, 陳男之前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2022年3月12日執行完畢後出監,陳男在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爲累犯。

法官認,陳男之前案件甫才執行完畢,僅經過約1年多又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欠缺法治觀念,如不加重其刑,難認具有矯治效果,且加重最低本刑後,也不致有陳男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陳男未能尊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竟於員警受理民衆報案依法執行職務時,以打火機點燃鞭炮往派出所內丟擲,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並使員警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爲漠視公權力,並可能危及值勤員警之生命、身體安全,對於社會公安秩序,以及值勤員警之人身安全影響甚爲重大。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陳男犯妨害公務執行罪,共2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