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從臺灣法官的不迴避──談法律人的專業傲慢(下)

司法院長許宗力再度宣示今年度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決心。(圖/記者湯興漢攝)

張靜律師,曾任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及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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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能當上法官的,通常在求學時代都是人生勝利組,大都是讀書、讀書再讀書,只管讀書不用管其他,所以可能修得一身法律專業知識,更難免一身傲氣,通常自詡要實現公平正義,卻不自知脫離了常識,就很難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而只剩下法官自己心中所想要的公平正義。爲了要實現法官心中所謂的實質正義、事實真相,臺灣的法官們常棄程序正義於不顧,也就更不管所謂的公平審判原則,更聽不進去他們所不想聽的,因此即使法官與訴訟關係人之間有利害關係,例如同事、同學、師生、知己、粉絲、仇人、恩人、過去的情人、債權債務人、熟識的鄰居、親等較遠的親戚(依法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是法定的自行迴避事由),都不迴避,即使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也幾乎都不肯回避,遑論自請回避,這其實就是法律人的專業傲慢所致。

臺灣法官所以幾乎都不認爲本身有其必要回避某個案件,說穿了就是法律人的專業傲慢所致。法官總認爲憑自己的法律專業,在執行職務時絕不會有偏頗情形,但有無偏頗,其實是常識問題,而絕不是法律專業問題。

我舉一個經常發生的情況爲例,檢察官只起訴A、B都犯了某一罪,但其起訴書中尚表明A、B與C、D共4人均爲共犯,先起訴A、B,C、D還在進一步查證中,或正在緝捕中。案子到了一審地方法院,承辦合議庭法官甲、乙、丙在審理後也判決A、B有罪,且判決書中也同樣交待C、D爲共犯,但C、D其實從未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也未曾以被告身分自行或請律師對A、B或其他證人爲交互詰問(因檢察官尚未起訴)。

A、B不服上訴二審後,檢察官纔將 C、D起訴,案子又由地方法院甲、乙、丙3位法官合議審理(或甲、丙、丁合議審理),此際甲、乙、丙(或甲、丙)法官是否應有必要回避?如果甲、乙、丙(或甲、丙)法官不迴避,你認爲C、D在他們法官手中能獲判無罪之機率有多大?甲、乙、丙(或甲、丙)法官有可能推翻他們纔剛判決的前案嗎?這樣C、D的審級利益何在?公平審判原則又何在?這回避與否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嗎?這不是憑常識就該知道的事嗎?但是臺灣的法官碰到這樣情形的案子絕非極少數,但可曾有法官在當事人聲請回避時自請回避,或因當事人聲請而由同法院其他合議庭法官裁定準予迴避的嗎?

臺灣法官的「傲慢與偏見」

其實,經驗與常識正是依據證據認定事實的關鍵所在,是法律專業知識以外的東西,這正是臺灣法官所最缺乏的,尤其是剛出道或出道不久的法官。取而代之的負面效應,就是法官因專業傲慢而直接產生的預斷或偏見,《傲慢與偏見》這部英國女作家珍‧奧斯汀所寫的愛情小說,有一句很貼切的話:「對一個人有成見之後,便無法公平判斷事情的結果」,這用來印證臺灣的法官絕不爲過。

此外,因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未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檢察官起訴時,是將偵查中所有的卷證送到地方法院的法官手中。由於幾乎都是對被告不利之證據(如果都對被告有利,就不會起訴了),法官在尚未進入審判程序之前,事先都看過了被告涉案之卷證,加上他的專業傲慢,很容易就因預斷產生偏見,此對被告極其不利,法官在未審前就先已心中判了被告的罪,有經驗的律師在法庭中看着法官的一舉一動、聽得法官的一言一語,就知是否有這樣的情況,審判程序常成爲過場,只是一個依法不得不走完的過程而已,法官在這樣的閱卷得到的心證後,憑其法律專業,就很難容得下被告有違其心證的辯解,被告即使聲請這樣有偏頗之虞的法官迴避,法官也絕不會迴避,這樣無公平審判的情況就一而再的在臺灣法官的審判中發生,冤案錯案也就源源不絕。

法官的專業傲慢產生偏見後的另一個負面效應,就是反應在法官開庭態度情緒上。在我看來,臺灣的法官應該是全世界自由民主法治國家中,開庭時態度最壞的、脾氣最差的,口氣最不好的。就正因專業傲慢產生偏見,就聽不進、容不下當事人或他的律師在法庭中所陳述的或所聲請的(包括法官迴避的聲請、調查證據的聲請等)。以致如律師或當事人一再提及不從其願,法官的情緒就來了,有時不但辱罵或嘲諷當事人,甚至辱罵嘲諷律師、檢察官還有證人。法官本該是中立聽訟的角色,卻常和當事人或律師起口角、起衝突,臺灣人民還會相信法官嗎?

我舉三個例子來說明臺灣法官的情緒控管水準,我曾受理一個當事人違反銀行法的案子在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案子進入最後的審判程序,審判長第一次出現在此案的法庭中。由於我的當事人父親剛過世不久,依習俗幾個月沒有刮鬍子,審判長在人別訊問時,劈頭就罵:「你爲什麼留鬍子,留鬍子沒一個好人」。我的當事人當場回說:「報告審判長,孫中山蔣中正也都有留鬍子啊」。審判長下一句竟是更大聲的罵說:「你以爲你是孫中山、蔣中正啊」!另一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案子,我事務所的林律師去開庭,前面一個案子,法官正在問證人還沒結束,林律師就坐在後面旁聽,忽然之間,這位法官大罵證人:「你怎麼笨的跟豬一樣?」林律師回事務所提及此事,如今回想起來,如果有法庭直播,法官絕不敢如此罵人

還有一個我聽已故鬆聯幫幫主覃○○親口跟我說的情形,他在臺灣高等法院(還是臺北地方法院我忘了)刑事庭開庭,法官在人別訊問時,開口是「ㄊㄢˊ○○」,他馬上跟法官說:「我是ㄑ一ㄣˊ○○,不是ㄊㄢˊ○○」,沒有想到法官下一句竟然是很大聲的斥責說:「我說是ㄊㄢˊ 你就是ㄊㄢˊ」,把被告的姓都念錯了,還不接受更正,竟有如此霸道的法官。

而法官專業傲慢產生偏見的最末端負面效應,就是臺灣法官的死不認錯,我們什麼時候看到冤判、錯判的法官親口向社會大衆說:「對不起,我判錯了」。臺灣法官是不是還是那句傲慢的「判決可受社會公評」?臺灣人民就活該倒楣被法官冤判、錯判,連個道歉都不可得,更不用論請求法官賠償或國家賠償了。

因此,臺灣司法之不受人民信賴,除了少數收錢的貪污法官及甘爲執政者鷹犬的打手法官外,我認爲原因無他,就是法官的專業傲慢,及在缺乏常識之下所引發的多重負面效應所致,所謂「判決可受社會公評」,只是掩飾法官專業傲慢及缺乏常識下的心態反應而已,而多年來的民調結果及民間聲音,法官們也應知社會公評的結果是什麼了吧!更應知人民爲何要求陪審團審判了吧!

臺灣法官們,別忘了,我也是法律人,所以我也會有法律人的專業傲慢,也會有偏見,也會態度不好到罵人,也會死不認錯,這正是我爲什麼推動陪審制,周處不除,談司法改革是沒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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