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平吾/人權防衛VS.社會防衛

▲復歸善良人性是一種人權防衛,恢復犯罪天性的善,纔是他對自己和對他人人權的尊重。(圖/視覺中國CFP)

傳統刑法理論(絕對理論、相對理論及綜合理論)所導引出的犯罪矯正處遇模式,包括醫療、調整與整合之矯治模式、正義模式、司法修復模式及懲罰模式等,其立論基礎是爲了實現社會正義、功利主義或防衛社會。但這些理論模式是否能有效教化矯正犯罪者?現行矯正處遇政策是否有轉向可能?值得省思

爲了社會防衛,我們似乎可以錯攔99部沒酒駕的車,也不可縱放一部酒駕的車(而不管它是否肇事)。這種寧可錯殺99人,也不可縱放一人的治安思維,是明顯採取「預防刑法」,而非現行法律所採行的「責任刑法」與「行爲刑法」。舉一個比較誇張的例子,警察攔下一個男人,說他涉嫌性侵,因爲他「帶着犯罪工具,有犯罪嫌疑」,此一思維明顯超出了「合理的懷疑」與違反人權。

人權防衛論提出「刑罰權的唯一目的是防衛人權,別無其他目的」。人權防衛是一種雙向的概念,一方面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侵犯人權;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實施犯罪,侵犯人權。它維護的是犯罪人及潛在犯罪人,也維護被害人及潛在被害人,同時維護法治天秤的兩端,而非僅建構以「被害人爲中心」的司法訴訟體系

現存刑罰理論希望犯罪人被監禁後能復歸社會,結果是使他們復歸原來的犯罪社會,並無法有效阻止犯罪行爲之再發生,因爲他們復歸的是原來的下層社會,必然重蹈覆轍。人權防衛論認爲,教化犯罪人是希望他們復歸善良的人性,使其從心改變,知恥而不再犯罪,是「以善治惡」,而不是同態復仇的「以惡治惡」的同害刑罰。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一個人(或一部分人)有什麼權力去懲罰另一個人(或另一部分人)?如果不能正確地爲刑罰權的存在做辯護,它就從根本上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理由和價值。因此,爲什麼要對犯罪者加以懲罰?懲罰的目的是什麼?懲罰希望達到什麼效果?是以眼還眼、以害治害的同態刑罰(報應、復仇、贖罪)?或爲實現社會正義?又或者爲了防衛社會的目的?人權防衛論認爲這些動機或目的都是不正確的,因爲這些理念與作爲非但無助於犯罪行爲之矯正,甚且是使其淪爲再犯之幫兇。

▲據研究指出,短期自由刑因教化悔改的時間不足,在監獄內可能學到更多的犯罪動機與技巧大大降低教化的可能性。(圖/記者徐文彬攝)

以下僅從人權防衛論觀點提出幾個司法改革措施中應思考的方向:

機構性處遇轉向社區處遇許多研究文獻均指出,機構性監禁處遇是製造再犯的溫牀,特別是高達監禁人數一半以上的短期自由刑,使其教化改悔向上的時間不足,但學得更壞的犯罪動機與技巧則綽綽有餘。因此,如何透過有效的社區處遇模式,或利用中途之家、週末監禁或半監禁之處遇措施,從制度及教育上重建其向善之信心,使其悔悟而再社會化,實爲當前迫切之課題

從機構式處遇之收容監禁轉向收容教育以少年矯正處遇爲例,現行採取收容監禁與收容教育之雙軌制,對少年犯罪矯正一體化及少年教育理念有違,應再檢討全面改爲收容教育之處遇措施。

從復歸社會轉向復歸善良人性復歸社會理論的錯誤,就在於它對人性的冷漠,只致力於犯罪者應如何適應社會,而不管這是一個什麼樣的社會,更不管人性是否會因此而進一步扭曲。人權防衛論所注重的,是使犯罪者恢復人性的善,重新獲得人的尊嚴、人的價值。

所謂不犯罪或不再犯罪,只不過是恢復犯罪者人性善根的必然結果,並非刑罰刻意追求的目的,且監獄行刑復歸社會之目的,並無法使犯罪者脫離犯罪深淵,且易導致再犯之發生。復歸善良人性是一種人權防衛,希望恢復犯罪者天性的善,恢復他對自己和對他人人權的尊重。人性就是人的自然本性,是與生俱來的,但在不同歷史階段和不同社會環境中會發生變化,或表現爲人性的善,或表現爲人性的惡。一切犯罪都是人性惡的表現,刑罰之執行應當努力使犯罪者恢復人性的善,恢復他對自己和他人人權的尊重,重新獲得人的尊嚴、人的價值,如此一來,既防衛了他人人權,也防衛了他自身的人權。

政府應建構以防衛人權爲中心之刑事司法體系近二十年來,隨着民衆及司法體系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關注,紛紛建構以被害人爲中心的刑事偵查辦案模式及被害保護爲中心的刑事訴訟程序,而忽略加害人家屬也是間接司法傷害的被害人。如捷運列車隨機殺人案鄭捷,其父母被逼在媒體前下跪道歉;日本隨機殺人案的加藤,其父親被逼失業,母親精神失常,弟弟在自殺前痛訴:「難道加害人家屬就沒有人權嗎?」目前刑法是一種「行爲刑法」及「責任刑法」,刑止一身原則,人權防衛論一方面防衛加害人及潛在加害人人權,一方面也防衛被害人及潛在被害人的人權,是司法天秤的兩端,不宜偏廢。

防衛人權的目的,是透過「以善克惡」和「善良人性的復歸」實現的,刑罰不是「以惡制惡」。因此,人權防衛論反對社會防衛論把刑罰作爲威脅、恫嚇他人,預防犯罪的手段;反對一切不人道的、野蠻的、殘暴的刑罰。刑罰對罪犯的改造目的,不是「使犯罪者復歸社會」,而是使其恢復善良的人性,因爲社會是劃分爲階層的,迴歸社會就意味着迴歸犯罪者原來他所在的階層,特別是來自下層社會的犯罪者;迴歸社會就意味着回到原來導致他犯罪的社會環境之中,只能繼續犯罪或者犯更多的罪,是不能防止他重新犯罪的。只有罪犯恢復善良的人性,纔可能防止他重新犯罪。因此,少年矯正措施必須是人道化的、人性化的,只有把少年犯罪者置於合乎人性的環境,才能使少年復歸善良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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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平吾銘傳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兼主任、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臺灣法學研究會理事、臺灣數位鑑識發展協會副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