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知名體育賽事主播傅達仁先生因癌症病重而選擇於瑞士進行「安樂死」辭世,「安樂死合法化」再度引起廣泛討論。目前臺灣的《安寧緩和條例》和《病人自主權利法》允許病人有不接受延長生命的醫療行爲,而能「自然死亡」的權利。和前二者不同的是,「安樂死」基於病人的意願,由他人注射毒劑「縮短生命」或「協助自殺」,後者正是傅達仁在瑞士所採用的方式。
2002年荷蘭成爲第一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允許醫師在病患的要求下,爲「承受無法忍受且無法治癒的痛苦」的病患,進行縮短生命的「安樂死」或「協助自殺」。因此安樂死的病患並不必然罹患絕症。
根據荷蘭官方統計2012年有4188例上述「醫療協助死亡」,到2017年上升到約7000例。急遽上升的案例數引起公訴部門的關注,最後去年有4個案例需要刑事偵查來釐清病人是否「經審慎評估」、「自願」接受安樂死?並且是否確實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
4個被調查的案例爲:84歲老婦因爲身體病痛而深感絕望、因爲肺氣腫而行動非常受限制的老婦、癌症末期陷入昏迷和病患有阿茲海默症,後二例並無法表達其意志,他們都被施行安樂死。
美國奧勒岡州的法律比較嚴格,「醫療協助自殺」僅限於罹患絕症,並且預期餘命低於6個月的病患。適用的案例由1998的15例,到2017的143例;值得注意的是:在1998年只有5%聲稱「經濟壓力」是尋求安樂死的因素;到2017年,有55%的案例是因爲不希望成爲家人、照顧者的負擔,而尋求安樂死。
幾乎不可能有效的防止安樂死合法化之後的滑坡效應:如何定義「絕症」?或是「無法忍受的痛苦」?如果安樂死的成本比化療藥物或是安寧療護費用低廉,會不會讓保險公司、醫院以成本效益考量或節省醫療資源,鼓勵病人接受安樂死而放棄治療?缺乏社會支持系統的人、孤貧老弱者會不會更傾向選擇「安樂死」?這難道不是將生命分級:有些較值得活,有些則否?
「看清終點,使人豁達」,面對死亡所展現的態度,是人生必經的生命教育,也是人性尊嚴的表現。人尊嚴地走向生命的終點,自然地歸於安息,如日升月落、花開花謝,這纔是真正的「善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