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二林鎮長張國棟遭控涉貪 一審宣判無罪

二林鎮長張國棟在得知涉貪案獲判無罪,心情格外輕鬆。(鍾武達攝)

彰化縣二林鎮長張國棟,遭控利用公所代辦污水下水道工程,涉嫌泄漏底標給熟識廠商抵債並收取回扣遭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全案歷經2年多纏訟案情大逆轉,彰化地院一審認爲犯罪證據不足,30日判決張國棟無罪 。

判決結果出爐,張國棟如釋重負說,「4年多來飽受折磨,感謝司法還清白,也感謝鄉親信任與支持」,但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漢強則顯得不滿意,強調,收到判決文後研議上訴。

檢方指控,張國棟於2009年參選二林鎮長時到2011年間,曾向蘇姓包商借款2480多萬元,擔任鎮長時因無力償還,即涉嫌利用代辦「二林污水下水道接管工程」機會,泄漏底標給蘇等包商協助得標,其間,張的帳戶出現多達2189萬餘元的不明現金,懷疑是回扣款。

彰檢2013年展開偵辦,2015年依《貪污治罪條例》、《泄密》、《違反政府採購法》與《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但彰院審理後案情突然峰迴路轉,張遭控的4項罪名,均獲判無罪。

彰院庭長王義閔指出,承審法官認爲,該件標案覈定底價無法認定是屬異常特例,且檢方無法證明張國棟有和廠商見面聯繫商議期約,或則曾將底價泄漏給廠商知悉。而蘇姓廠商雖有提供金錢予張繳交票款,但檢方卻難以證明標案後免除張的債務,也無法證明借款與標案底價的泄露有對價關連性

另外,張國棟從偵查到辯論終結交代支票資金來源,均與證人所述大致相符,檢方未將各筆票款加以區分,逕以包裹式認屬來源不明,顯有未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