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宣判 臺新金:以後董事改選財部不得有妨礙行爲

▲臺新金控。(圖/資料照)

記者許雅綿臺北報導

法院27日對臺新金狀告財政部進行一審宣判,臺新金(2887)發聲明表示,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確認臺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關係存在,足證臺新金依據2005年公告公函主張與財政部間具有民事契約關係爲有理由,對此部分臺新金表示欣慰。

臺新金強調,能夠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以後董事改選財政部不得再有妨礙行爲出現,對明年六月改選應是最強而有利的判決。

臺新金解釋,財政部2005年公告已明載「財政部同意支持所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彰化銀行經營權」、2005年公函並載有「增資完成後,經營管理權移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以及「本部持股在未出售前,如得標投資人仍爲最大股東者,本部將不改變由得標投資人主導該行經營權之政策」。

但財政部在彰銀第24屆董事改選時,不只未依約積極支持臺新金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反而違約提名4席普候選人、使泛公股加碼持股彰銀、委託16家券商強力征求委託書,並將財政部所持有及所得控制股權採的平均配票方式(每席8.5%)而當選4席普董,妨礙臺新金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

臺新金認爲,財政部不但已違反契約,且已違反臺北地院判決主文所稱之「不得妨礙原告指派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董事席次」;臺新金表示,將在收到判決書後進行研議妥適方案,以繼續維護全體股東及臺新金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