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一律1年起跳」不得罰金!大法官認定違憲 釋字777號出爐

▲肇逃不分輕重法定最低本刑1年,不得易科罰金,被法官認定違憲。(示意圖當事人文內無關/資料照)

記者柯沛辰臺北報導

車禍案件中,即使駕駛人無過失或車禍不嚴重,但只要離去,仍屬刑法中的「肇事逃逸」,得面臨最低1年以上刑期。案經部分法官、被告聲請釋憲後法院大法官會議31日作出777號解釋,認爲刑法規範「肇逃」語意不清,部分違反憲法明確性,而且刑度有過苛之嫌,因此宣告「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而被處罰者違憲,立即失效。

本次聲請釋憲者共有19件,除了3件是被告聲請以外,其餘16件都是各地方法院法官聲請。

其中一例,是聲請人2014年開車在路口右轉,遇到一名蕭姓男子腳踏車逆向碰撞,所幸車禍輕微,對方右手肘、右膝擦傷,而他也立即下車關心傷者,將自行車扶正、撿拾掉落物,但沒等警方到場就逕自離開。

法院審理時,未鑑定聲請人有無過失或故意,直接以肇事逃逸論罪,雖然法官有幫忙減刑6個月,但肇事逃逸法定最低本刑1年,不符易科罰金標準,最終判刑6個月確定。

▲大法官認爲,肇逃一詞規範範圍模糊,有違法律明確性(圖/資料照)

大法官認爲,刑法所規範的「肇逃」語意所及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兩者,但後者既無過失或故意,是否仍構成「肇事」,非一般民衆可以預見或理解,已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指出,1999年原本條文版本爲「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但2013年修正相關規定後,一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讓情節輕微者無從易科罰金,顯然有過苛之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2年內失其效力

解釋公佈後,法院仍應依法審判「有故意或過失」、「無情節輕微」的肇逃駕駛人。但若涉及上述無過失或情節輕微者,法官可以釋字第777號來解釋,在修法前裁定停止審理。

▲司法院秘書長太郎說明釋字777號解釋。(圖/記者林敬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