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放寬落戶條件,城鎮地區租房半年可落戶

“舟山發佈”微信公衆號消息,近日,舟山市發佈《關於進一步放寬城鎮落戶條件的通知》。放寬合法穩定住所人員落戶。在城鎮地區租賃住宅商品房屋、按規定在住建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後滿6個月,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轄區(縣)城鎮地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員,經房屋權利人同意可以在租賃住宅商品房屋處落戶,也可在租賃住宅商品房屋所在地社區公共集體戶內落戶。

放寬合法穩定就業人員落戶。與用人企業(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並繳納社保的人員,且年齡在男50週歲、女45週歲以下的,可以在就業地城鎮地區落戶。

放寬親屬投靠人員落戶。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對父母的年齡限制;投靠有合法穩定住所父母的,放寬至未婚子女;放寬市內遷入投靠對象範圍,被投靠人是城鎮地區家庭戶戶主的,投靠對象放寬至戶主的直系親屬、配偶、配偶的直系親屬、子女的配偶。

實行居住證轉戶籍制度。建立居住證與落戶有效銜接機制,持有擬落戶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浙江省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在居住地城鎮地區落戶。

深化居住證互認轉換。實施居住證件互認,凡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證》,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且在我市範圍內實際居住地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即可在我市申請居住證互認轉換。實施居住登記時間互認,凡在浙江省範圍內累計連續居住登記滿6個月(除《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有特別規定外),符合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且在我市範圍內實際居住地已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即可在我市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