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詞矛盾 貴婦團長發回高院更審

涉及國務機要費案被控提供發票的「貴婦團」團長種村碧君最高法院撤銷她原有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圖爲她當年以證人身分出庭後戴着墨鏡離開法院,不發表意見。(本報資料照片

總統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中,被控提供發票給扁、珍的「貴婦團」團長種村碧君,不服高院依貪污罪將她判刑4年,提出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爲,證人證詞前後矛盾,且她幫助何人詐取財物須再調查,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

具有日本國籍的種村碧君,原名李碧君」、「李淑雅」,原是杏林新生製藥瀛得投資公司負責人,當年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她爲了掩飾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犯行虛構秘密外交工作人員涉嫌僞證罪,事後她坦承犯罪獲緩起訴。

2009年臺北地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時發現,種村碧君提供日常開銷發票協助吳淑珍詐領機要費,向檢方告發,2015年檢方起訴,去年高院維持北院判決,依幫助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她判刑4年。種村碧君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爲,證人金生儀鐘錶公司陳政信的證詞前後矛盾,且其既然有管道可直接將發票交給總統府,並隨時能以電話通知陳慧遊領取,爲什麼還要再透過種村碧君轉交。

最高法院認爲,種村對友人都未表示索取的發票是要供總統府使用,她與無私交的陳政信卻稱,發票是要供總統府使用,這樣的證詞是否合於常情,應調查釐清。況且她所提供的發票,是否符合吳淑珍申領國務機要費所需,也非無疑。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記載種村碧君幫助「吳淑珍、陳水扁」、「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但她究竟幫助什麼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二審判決理由前後認定不一,須再調查,因此撤銷原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