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退市改革調低財務造假觸發退市的年限、金額和比例,原則“應退盡退”

每經記者:李蕾 每經編輯:趙雲

2024年4月12日,證監會舉行新聞發佈會。上市司司長郭瑞明在會上介紹,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關鍵的基礎性制度,也就是常說的“出口”,有進有出,市場才更有活力,這也是提高存量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重要途徑。2020年退市改革以來共有135家公司退市,其中112家強制退市。這幾年,市場各方對退市形成了更多共識,建議進一步加大力度,特別是一些嚴重造假、長期造假的公司,內控長期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應當退市。

這次改革調低了財務造假觸發退市的年限、金額和比例,將現有的連續2年造假金額5億元以上且超過50%的指標,調整爲1年造假2億元以上且超過30%、2年造假3億元且超過20%、連續3年及以上造假,目的是有力遏制財務造假。考慮到,2020年新《證券法》已強調從嚴打擊財務造假,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機制實施方案》也對堅決出清嚴重違法違規公司提出明確要求,因此對於2020年以來連續3年及以上財務造假的公司,證監會將從嚴適用新規予以退市。此次新規發佈前已經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適用舊規,不再溯及既往;但是,對於這些公司,證監會仍將堅決推進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工作,加大立體追責力度。

本次改革對三種具體情形實施規範類退市。第一種情形是,鉅額資金長期被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法佔用未能歸還,導致上市公司資產被大幅“掏空”;目的是遏制違規佔用,督促及時償還。第二種情形是,上市公司內部控制連續多年被出具非標意見;目的是督促公司規範運作。第三種情形是,公司控制權無序爭奪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目的是督促相關方儘快恢復正常的公司治理秩序。

最後強調的是,退市監管的原則是“應退盡退”,沒有也不應該預設數量。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執行新的規則,努力實現“退得下”,“退得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