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捷判死最高法院理由全文:不得迴避死刑

最高法院判決鄭捷死刑定讞,認爲死刑才符合社會期待。(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針對鄭捷隨機殺人案,最高法院做出死刑定讞判決。一審鄭捷被判4個死刑、22個殺人未遂一共144年6個月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不過鄭捷委任律師團對認爲,審理過程、有嚴重瑕疵,又剝奪違反「兩公約原則,不應判死刑。而最高法院則列出5大理由,看得出字字針對生死辯論時律師團提出質疑點,因此維持原判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理由全文

一、上訴人當場被逮捕之現行犯,最證明確。上訴意旨指摘違背法定程序部分縱令屬實,均不影響上訴人犯行之認定。

二、原判決系依據卷內資料判斷上訴人行爲時有責任能力,無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二項得減輕其刑之事由,非以臺大醫院精神鑑定報告作爲判斷依據。該鑑定報告即使有上訴意旨所指瑕疵,而不能採用,亦不影響上訴人責任能力之認定。

三、教化系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之刑罰執行目的,非死刑刑罰之目的。當罪行罪責均達「最嚴重」程度,若非科以最重之刑,將無法使其罪責與刑罰相符,實現個案審判所欲追求之分配正義,及符合社會普遍認可之法價值體系,判處死刑爲無可迴避之選擇。而死刑刑罰之目的在「處罰及一般性預防」,故本件死刑判決部分,尚無因教化目的,而考量上訴人教化更生可能性餘地原審限制辯護人詰問證人看守所心理師,縱有未當,亦於判決無影響。

四、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國際公約國法化後,已生實質限縮刑法死刑規定適用之範圍。非有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指之「最嚴重罪行」,並於遵守公正審判之程序保障,不得判處死刑。臺灣系保有死刑立法之國家,該項立法,經審查認合於憲法規定。而上訴人殺人既遂犯行部分,符合公政公約所指「最嚴重罪行」要件,其罪責亦達最嚴重程度。原審判決量處死刑,符合比例原則,無違法或不當。

五、贊成或反對廢除死刑,乃無關對、錯之價值選擇,屬言論自由範疇。臺灣系民主法治國家,對不同之言論,應相互尊重及包容。公政公約第6條雖有揭示有廢除死刑之目標,然在全國達成共識,並經立法廢除死刑規定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迴避死刑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