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逸遭判刑 不影響大同股臨會

鄭文逸遭判刑 不影響大同股臨會

大同市場派剛獲經濟部覈准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但24日臺北地院一審宣判,欣同及新大同實質掌控者鄭文逸,因炒作大同股票遭判刑期13年6個月,此一判決,讓大同公司行政法院聲請撤銷股臨會的訴願找到着力點。不過欣同負責人林宏信表示,大同股臨會將會召開。

針對此一新變數,經濟部官員24日也表示,這是三年前舊案,行政及刑事處罰都已處理,並不影響經濟部日前對大同市場派作出准許召開股東臨時會的處分決定。

欣同向地檢署檢舉告發大同炒股禿鷹案,檢調單位卻意外查到臺商鄭文逸是欣同及新大同的實質掌控者,法院24日判決書內容,雖認定鄭文逸與大陸龍峰企業負責人國龍共同炒作大同股價,但未認定資金來源是否爲陸資

對此,大同質疑,依據起訴書上記載證人調查及偵查筆錄,新大同負責人楊榮光證實,鄭文逸是實際負責人,也是新大同出資買股及提名大同董事人選決策者;欣同負責人林宏信也以證人身分坦承,被告鄭文逸爲欣同實質負責人及控制者,欣同及新大同爲何還能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

公司派緊咬陸資違法

大同表示,本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所借用的56個人帳戶,其中包括欣同及新大同,其負責人在起訴書中均作證坦承,二家都是鄭文逸所投資及實質控制的公司,資金也有來自於陸資任國龍,更證明大同於6月30日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爲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大同指出,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陸資問題的冰山一角,相較於康友-KY被陸資實控後掏空公司,經濟部、NCC對中資愛奇藝淘寶臺灣擬禁止在臺經營電商業務之處分,大同有陸資覬覦違法投資之事證更爲明確。

大同再次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主管機關,正視陸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對違法投資大同者爲必要之行政處分依法行政

林宏信表示,鄭文逸會循法律途徑,找回他自己的清白,欣同及新大同仍會繼續推動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不會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