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油案二審重判 《法操》批判決理由牽強

網搜中心綜合報導

正義案二審判決逆轉,正義公司一審被認定遭騙採購到問題油品,到二審成了故意犯,重判總經理有期徒刑11年,其中8年不得易科罰金原料供應商則被判6年4月。有網友反應大快人心,但也有司法網路媒體指出二審判決太牽強,發文痛批「五問重判的依據何在?拜請高雄分院下凡說分明!」。

網路司法媒體《法操FOLLAW 》13日發文指出,高雄高分院二審宣判短短6頁的新聞稿中,法院就使用了11次「飼料油」,並認定正義公司可以預見所購入的油品屬不可供食用之「飼料用油」,並以製造加工方式作爲詐術,欺騙消費者購買。法操提出「油源本無分,何來飼料油?」、「飼料油=不可供人食用嗎?」、「檢驗並非萬能,那廠商該如何把關?」、「法有明文的溯源管理,是何時明文?」、「正義公司如何預見其購買的油品是飼料油?」五個問題,質疑高雄高分院判決無證據

《法操FOLLAW 》文中指出,一審判決清楚說明案發時法令並沒有定義飼料油,那麼二審法院究竟是如何認定本案中的原料油品就是飼料油?「沒有定義的東西,居然可以加以認定,這實在令人費解」。而且,「不可供人食用,到底是法規上不可供人食用,還是感情上不可供人食用亦或是物理上不可供人食用呢?沒有任何證明與論述,就逕自認定不可供人食用,這樣的判決,真能服人嗎?」。

從二審新聞稿中,因爲沒有特別解釋正義公司是如何可以預見所購買的油品是飼料油,只說明裕發公司是從事各種動物油脂之加工、製造、買賣及飼料添加物之加工、買賣等業務,並表示「油商林明忠與裕發公司的負責人皆知,油品不可供人使用」,藉此認定正義公司員工向林明忠購買油品時就可預見油品不可供人食用。《法操FOLLAW 》也質疑,我國從事食品油脂之加工、製造,依法不需經過許可,也沒有資格的限制,正義公司要如何從裕發公司的營業項目推斷,該公司不可能提供可供人食用的油品呢?況且,正義公司是向林明忠買油,並誤認林明忠的油都是傑樂公司生產的。但二審法院的新聞稿並沒有針對不確定故意的預見可能性做多加解釋。

《法操》強調,此二審判決值得注意的是,上游廠商故意購買來源不明的豬油,還隱瞞油品的來源,原審判處5年10月(其中10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6年4月,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是2年4月有期徒刑,不得得易科罰金部分是4年。但正義油品的總經理,在不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就比蓄意買劣油的廠商,硬生生多了一倍,在量刑上是否也不平衡呢?

13日二審判決之後,正義公司也發出聲明表示不解,說明正義公司有做完整溯源管理,但在已符合當時科技專業水準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措施下,仍被上游廠商詐騙,是當年油品事件當中的受害廠商之一,強調收到判決書後一定會上訴、爭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