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重大逃漏稅最高處1億罰金

政院會今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提高逃漏稅罰則,由現行6萬元提高爲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重大逃漏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並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爲「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爲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權益

這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適切兼顧維護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國家債權,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蘇貞昌指示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三大重點。「減負擔」部分,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爲「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爲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爲協助有繳納意願的納稅義務人繳稅,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情形

「護公平」部分,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爲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因目前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標準不一,爲求一致,修法後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另外,稅務人員稅賦查覈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勤務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之人等,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齊時效」部分,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五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爲以十年爲限;針對明知無納稅義務,違反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爲繳納的款項,例如爲向銀行詐貸虛增營業額所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得請求返還。